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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譜分配 頻譜分配的規劃有兩個主要的層級。最高層級是聯合 國ITU,負責全球性頻譜分配的規範及建議。另一 個為國家層級,對國內的頻譜進行規劃和利用。通常 各國的頻率分配必須相容於ITU的決議,以維持國際 電波使用之秩序。 頻率指配 頻率指配為指定頻道給特定經營者或使用者的分配過 程。頻率的使用具有地區之排他性,但在無線電波的涵 蓋範圍之外的地區,同一頻率又可讓別的使用者同時使 用,所以頻率亦具有重覆使用的特性。頻率管理者在進 行頻率指配工作時,除考量頻率基本特性外,對於頻 率、頻寬、電功率審核及干擾分析工作亦需審慎評估。 頻譜分配原則 (一)遵循國際技術性之規定及協議,與國際接軌。 (二)建立主要、次要業務優先順序,以符合公眾利益。 (三)頻率共享及再分配,以發揮有限資源最大使用效益。 (四)帶動國內產業發展,滿足市場需求,提供自由競爭環 境。 (五)預留新技術發展空間及未來擴充之需求。 (六)鼓勵往高頻發展,充分有效利用頻率資源 頻率指配原則 (一)是否不可或缺(有無其他替代方式如有線等)。 (二)維護公共秩序生命財產安全者優先。 (三)供大多數使用發揮最大效用。 (四)是否已具公共實用化之設備及其必要性。 (五)頻率應依電波特性做最適當之應用。 (六)現用頻率應定期檢討,研議收回再指配之可行性,其優 先順序應符合科技之發展。 我國電波法訂定之理由 ‧ 1995年要修訂電信法時有規劃要訂定電波法。 ‧ 美國由FCC及商務部NTIA分別經管商用和公用頻率。 ‧ 我國海岸電話、車用、射頻器材檢測、電磁輻射防護規定及船舶無線通訊等缺乏明確主管 機關。 ‧ 我國電波規範只在電信法48條呈現,餘散見各管理辦法。 ‧ 日本及大陸均訂定有電波法及相關規範。 ‧ 日本在總務省下分別設置通訊審查委員會和電波審查委員會,並設有通訊政策局和基盤局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72.147 ※ 編輯: larry8550 來自: 59.115.72.147 (11/05 02:21)
nantou:熟哥表示 完全忘記找^^ 11/05 05:53
zard0123:b 11/05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