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Y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剛剛聽到老大昨天晚上節目提到山豬的文章 邊聽邊感到汗顏,因為是慢跑完回家打的文章,加上是在溫馨可愛的猴版發文 不免用字遣詞上有欠缺精確之處,很多意見也是回憶之前課堂上曾經讀過cases裡的大法官 意見書。在這種情形下,一般人聽了會覺得好像審查基準不明確(blurred scrutiny)是理 所當然的。 今天去把跟「性與色情」有關的基本權利問題找出一些案件,包括知名的 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S. 15,93 S.Ct.2607,37 L.Ed.2d 419 1973)一案,在這件 案子裡可說是將接受情色資訊納入自由權審查的一個前瞻性里程碑。 本案的主角Miller大量寄送情色刊物,大法官Burgur在意見書當中認為,這些刊物大多缺乏 所謂藝術性等價值(serious literary, artisitic, political, or scientific value) 因此不應該受到美國憲法第一增修條款的保護,總而言之,在本案中米勒先生是遭到確認有 罪的判決。 這案子之所以重要,不在於最後是否米勒獲得平反,而是開始有人發覺在這些情色領域裡存 在被忽略的自由。這個世界上絕大多數的自由都是爭取而來的,美國人很習慣這樣的抗爭概 念,因為黑人靠自己爭取到民主與民權自由、女性靠自己爭取到了投票權以及性別解放,同 樣的,人民百姓也靠自己爭取到一些Private的空間。 大約十年後,針對Miller案中的部分意見就遭到推翻,最高法院確認了「接受情色資訊」是 屬於言論自由中的一環(註一)。 同樣的,關於安樂死的問題其實也是正處在一個這樣抗爭的路上,至於是否會成為一項法律 所認可的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Death Right or Right of Body Control)?成為 一項非常有趣,也值得關注的話題。 -- 最後回應老大在節目中的一個疑問,至於為何抽菸犯法、吸毒又不行?這樣的疑問,其實回 到了司法制度上權力分立的觀點,決定哪些行為要受法律規範的權力在於立法權,而這樣的 立法是否妥適則回到司法權的審查上。在國外權力分立制度健全的國家可能可以兩者互相制 衡並行不悖,甚至慢慢找到一個平衡點;不幸的是…寶島台灣目前還缺乏一個有效的審查機 關,而且更重要的一點是,大多數的人對於我們的司法欠缺信心(連我自己都是這樣XD) -- 註一:言論自由一般粗略分作:資訊表達的權利、資訊接收的權利。 -- ╔╮╮╮╔══╮╔╮╔╮╔══╮╔╮╮╮╔══╮╔╮╔╮ ║ ║╚╮╔╝║╚╝║║ ═ ║║ ║║ ═ ║║╚╝║ 美雅麥 ║║║║╔╝╚╮╚╮╔╝║╔╮║║║║║║╔╮║╚╮╔╝ 網路廣播電台 ╚╩╩╝╚══╝ ╚╝ ╚╝╚╝╚╩╩╝╚╝╚╝ ╚╝ 大山的聲音.故鄉的音樂───────────────────────◣◢ 2100-2200(Sat) [DJ] novapig http://www.miyamay.idv.tw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3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