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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kuso.cc/0THX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台內役字第09508303272號 主  旨:預告修正「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之附件。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一百五十四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兵役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三、「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附件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役政署全球資訊 網網站(網址:http://www.nc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役政署。 (二)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 (三) 電話:(049)2394435 (四) 傳真:(049)239446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逸洋   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之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 徵兵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四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四五)台防字第五 九六四號令訂定發布,歷經二十次修正,最近一次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 布施行迄今。因近年來義務役之實際服役期間逐年縮短,發現部分役男於收受徵集令 後構思服役役期,一再重複申請延期徵集以延宕兵役義務,確有違應徵役男因病或其 他重大事故一時無法入營所辦理短期之延後入營之精神;亦影響整體兵源(員)調控, 衝擊國軍整體戰力,爰擬具本規則第二十八條附件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替代役之施行及軍事學校轉型,明定以已屆役齡之兄弟均在營服役為由申 請延期徵集之條件,除殘廢、痼疾者外,以均已在服義務役現役者為限,俾臻 兵役公平。(修正附件第一類) 二、 為考量罹患重病應住院治療者並非都要經開刀治療,及為確認應徵役男親屬身 分,將「重病開刀」修正為「重病住院」,並應繳驗戶口名簿影本。(修正附 件第四類) 三、 配合國防組織調整將團管區司令部修正為後備指揮部及因應替代役制度之實施, 修正發布死亡通報之單位為「後備指揮部或國防部或內政部」,以符現況。( 修正附件第八類) 四、 因應十九歲役男得辦理儘早入營之措施,將「屆滿二十歲之年」須參加入學考 試之年齡修正為「二十歲前」,以符實際需要。(修正附件第九類) 五、 考量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報考大學以上學校招生考試時,於准考證尚未核發送達 前即接獲徵集令之情形,爰修正得以報名繳費證明申辦。(修正附件第十類) 六、 明定應徵役男已決定在入營日前後一個月內結婚者,其起算基準日及延期時限。( 修正附件第十一類) 七、 應徵役男入營後可以請公假參加國家考試,及考試及格正在參加實習訓練者, 得以第十二類規定申請,爰刪除第十三類之規定。 八、 應徵役男徵集入營後得以請假方式至法院應訊或作證,爰刪除第十四類之規定。 九、 配合募兵制之推動,報考國軍各班隊、志願役士兵者列入延期徵集適用之對象, 同時修正延期入營之時限。(修正附件第十五類) 十、 於附註欄增訂以參加入學考試(第九類、第十類)申請延期入營之原因消滅後, 逾一定之年齡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以最高年齡設限);另以參加政府 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舉辦之訓練(第十二類)申請延期入營之原因消滅後,不 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以次數設限)。(修正附件附註三至五) 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之附件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以下僅列出修正條文 全文請點選網址 http://kuso.cc/0THX ) 一 已屆役齡之兄弟,除殘廢、痼疾者外,均已在服義務役兵役現役者。 應繳戶口名簿影本、部隊或入營證明、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四 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重病住院或死亡者。 應繳戶口名簿影本、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其死亡者,得由村里長證明。 八 同父兄弟一人以上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殞命者。 應繳後備指揮部國防部內政部死亡通報。 九 二十歲前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之年學生,須參加大專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入學考 試者。年逾二十歲已取得當年招生准考證者,或報名繳費證明,亦同。 准予延期入營時限至當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於附註欄規範本類別申辦最高年齡為二十二歲。 十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當畢業之年或已取得當年大學以上學校招生准考證,須 報考大學或軍警學校者。 應繳學校畢業證明或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 准予延期入營時限至當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於附註欄規範本類別申辦最高年齡碩士班為二十六歲、博士班為二十八歲。 十一 接到徵集令時已決定在入營日前或後一個月內結婚。 准予延期入營時限以二個月為限。 十二 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或委辦為期一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者。 於附註欄規範本類之原因消滅後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十三 參加國家考試刪除 十四 至法院應訊或作證刪除 十五 經報考當年國軍各常(預)備軍(士)官班、志願士兵或相當班隊者,或已考 取等待註冊、報到入學(營)者。 應繳報名繳費證明、准考證、或錄取通知書。 准予延期入營時限至考試截止日為止,全程到考者至放榜時為止,錄取後至錄 取通知書所定報到之日起十五日為止。 附註 三、 表列第九類之原因消滅後,已年逾二十二歲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四、 表列第十類之原因消滅後,碩士班已年逾二十六歲者、博士班已年逾二十 八歲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五、 表列第十二類之原因消滅後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為者亦若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94.112
maninpink:看來第九點相當值得注意! 11/19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