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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板友提到有大法官解釋 在此貼出給眾人閱讀 ----------------------------------------------------------------------------- 釋字第 563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63) 解釋日期 民國 92年7月25日 解釋爭點 大學就碩士生學科考兩次未過,以退學論之校規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 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應以法律為之,惟仍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是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 定之單位,致侵害大學之內部組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 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 ,均應受適度之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八○號及第四五○號解釋)。 碩士學位之頒授依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學位授予法第六條第一項規 定,應於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 後,始得為之,此乃國家本於對大學之監督所為學位授予之基本規定。大學自治既受憲法 制度性保障,則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 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國立政治大學於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訂定之國立政治大學研 究生學位考試要點規定,各系所得自訂碩士班研究生於提出論文前先行通過資格考核(第 二點第一項),該校民族學系並訂定該系碩士候選人資格考試要點,辦理碩士候選人學科 考試,此項資格考試之訂定,未逾越大學自治之範疇,不生憲法第二十三條之適用問題。 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 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 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 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 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 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 旨並無違背。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 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釋字第 382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382) 解釋日期 民國 84年6月23日 解釋爭點 限制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 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 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 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 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理由書   人民有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而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者,自得行使憲 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於最後請求司法機關救濟,不因其身分而受影響,迭經本院 釋字第一八七、二○一、二四三、二六六、二九五、二九八、三一二、三二三及三三八號 等解釋,就人民因具有公務員或其他身分關係而涉訟之各類事件中,闡釋甚明。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 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 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 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參照本院釋字 第二六九號解釋)。是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 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 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人民因學生身分 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 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 ,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反之,如學生所受 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 ,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學校與官署不同,學 生與學校之關係,亦與人民與官署之關係有別,學校師長對於違反校規之學生予以轉學處 分,如有不當情形,亦祗能向該管監督機關請求糾正,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 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又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 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 ,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併此指明。 ------------------------------------------------------------------------------ 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書 -- 行政類 【裁判字號】 95,判,1901 【裁判日期】 951123 【裁判案由】 退學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5年度判字第01901號 上 訴 人 乙○○              (送達代收人甲○○ 上 訴 人 國立成功大學 代 表 人 丙 ○ 上列當事人間因退學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高雄 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957號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乙○○其餘之訴,及命其負擔訴訟費用部 分廢棄。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乙○○所修論文課之成績不予採認部分均 撤銷。 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之上訴駁回。 第1審廢棄部分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國立成功大學負擔。 ------------------------------------------------------------ 上面是其中一個最高行政法院學生勝訴案例 其實還不只這個 內容過長 自己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點"裁判書查詢"讀全文吧 個人之見是你必須說服法官 教授評分確實有不正當之處 例如不照上課言明的評分原則評分且不利於你 評分原則違反學校法令或很不合適等 而且因此影響到退學與否(這點很重要) 否則很難勝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8.74 ※ 編輯: Jasy 來自: 59.115.18.74 (01/30 05:48)
humanskull:謝謝 01/30 23:54
yimolee:去跟他談話 偷偷錄音XD 只要套出一句:我就是不給你們 01/31 13:15
yimolee:外系的過 我覺得就贏一半了 01/31 13:16
humanskull:可惜我那天沒帶錄音筆.下次有經驗了XD 01/31 21:18
Jasy:外系? 原po有修外系的課嗎? 02/04 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