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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條文教育部的總說明: 現行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 布,因實務上,就修滿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之學生,其適 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之結果,具備同等學力資格之時間,反較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即離校 或休學之學生為晚,另就修滿學士班四年級上學期學生後因故退學離校或休學之學生,其 適用第三條第一款之結果,亦使其具備同等學力資格之時間,較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即離校 或休學之學生為晚,有失衡平,並影響相關學生升學權益,爰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其修 正要點如次: 一、修滿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之學生,其取得同等學力 資格之條件,修正為與修滿四年級以上年級(即五年級以上)者相同。(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修滿學士班四年級上學期學生後因故退學離校或休學之學生,其取得同等學力資格 之條件,修正為與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即修滿三年級)者相同。(修正條文第 三條) 三、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明定該種間隔年限之起迄計算方式,並就體例文字 酌作調整修正。(修正條文第六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146.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