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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好   我已爬文,亦讀過規章,   欲確認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詢問過敝校教務人員,但回答得很含糊,   故來此發問,懇請版友告知是否正確,謝謝。   我的學期成績皆及格(四年制)   99上 大一上   99下 大一下 100上 大二上   100下 大二下   101上 大三上   101下 大三下 (本學期,民國102年)     欲用此同等學力之辦法報考研究所: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離校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我將於本學期結束後休學。請問以下理解是否有誤?   103年1月1日: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   104年1月1日:滿一年。   104年末:始得報考研究所甄試。   105年1月1日:滿二年,始得報考研究所考試。   105年9月:研究所入學(105學年)。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24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