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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ianharry (嚕拉拉)》之銘言: : 民法物權編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的:「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 : 三之報酬。」 : 今天跟朋友討論時(這位朋友正在準備書記官考試) : 他說法律條文上是寫"得",不是"應"(有點懷念國小常考的"錯別字") 法條改了 805條第2項現行法規是:「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這樣子完全沒有你們討論的問題。 再者,關於遺失物的留置權則規範在同條第4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25.216
wiloveyou:原PO只是引用部份而已吧 12/17 15:18
dogodhse:p大似乎誤解了原po的意思了,有點答非所問! 12/17 17:10
pette504:我沒答非所問啊。現行的法條就比較清楚,讓不懂法律的人 12/17 19:43
pette504:看得比較清楚。直接把報酬的請求限定在三成以下 12/17 19:44
pette504:而自然也就沒有原po問的強制罪的問題了 12/17 19:45
rianharry:嗯嗯...這樣阿,那如果撿到的是遺書的話=.= 12/17 22:37
pette504:還請求相當之報酬大概會被打死 12/18 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