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bomb (改走粗活路線......)》之銘言:
: 補充說明 他應該滿20ㄌㄅ....
: 然後事發以後就搬家ㄌ...是透過中間人才聯絡到他的
: 已經報過警跟做筆錄了 然後有去調提款機的錄影帶阿....
: 可是警察說那不算證據 所以就算看到他也不能抓....
對的 因為只表示出他去領過錢 不代表他拿他的提款卡
這的確沒辦法當作直接證據 但是可做間接證據
: 因為如果到刷ㄉ那ㄍ人堅持說 是當事人叫他去領錢的
那我想問啊 他有證據表示是當事人叫他的嗎
所以這時候需要的是證據表示 而且啊
即使是當事人叫他去的 他也該把錢吐出來啊
這即使是不法的無因管理 而且他應該證明出來吧
況且這已經構成刑法上的竊盜 民法上的侵權跟不當得利
你要他去吃牢飯 都可以呢
畢竟普通竊盜罪 是構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不相信 他爸媽不幫他還(但是重點是"下面")
所以我說 有證據能證明是他拿的嗎 這很重要
因為一個人承認與否認是一線之隔
這光用心證 很麻煩
: 有沒有證據反駁他.....
: 而且我同學說 中憲老師還說
: 現在還可能為ㄌ犯罪零成長
: 所以想把這種小案子壓下來 真黑暗阿
沒錯 所以我認為 若可私下協議 就先協議吧
不行的話 在下狠招囉 我是這麼想的啦
但是啊 我跟你說喔 其實現金卡的利息
應該是他同學要付的 畢竟這是損害賠償的一部分
別到時傻傻的 跟人家和解時 這部分自己吃下去
利息可不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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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總是在探求事物的真相
不停的在表面上尋找
卻總是忽略內在真實的面貌
須知事物本非表面的簡單
真正需要看透的是內在而非外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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