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有爭議的是(我個人認為啦)
立法院是否有否決該法案的權利
還是立法院必須去遵守該公投後之結果
使其成為法源之一 這才是問題囉
所以你說諮詢性公投違不違法
我個人認為 這沒有違法的問題吧
但是會有壓力的存在 你說投完的結果
(若是全國化層級) 投出來後 人民say yes
我們那群白癡的代議士 會say no嗎
還不是急著把他變成法案以博取民眾的支持
那不是更好嗎
等於我們把公投法制訂後
等於沒制訂 我想是因為呢
諮詢公投 沒有所謂的界線問題
但是實際的公投法 卻有他的界線存在的
ex:現行公投法 若涉及改變國家主權
是必須受到審議的 通過才可納入其中
但是呢 諮詢性公投 卻沒有法源
等於是沒有任何可以拘束他的東西
所以有人說 我們來全國諮詢一下主權改變
因為沒有任何拘束力 所以沒辦法管
但卻可能造成很大的後果 因為代表民意
若是超過50%台灣人都投了 結果或是怎樣呢
你說 對岸急不急 老美氣不氣 呵呵
雖說可以用私人方式呈現 但是仍然會有重大影響
可不是嗎
所以我說沒有違法 卻有重大影響
因此這是藍軍最不想看到的結果囉
好不容易在公投法設下那麼多限制了
總不能栽在諮詢性那個無邊無境定義之中
當然會說他違法啦 這是我個人認為
而你所說呢
公投法所認定的可公投議題
基本上 是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為之
呵呵 其實很簡單 就是行政院認定^^
但是行政院也不想在公投議題上背負歷史罪名
是誰認定 呵呵 你想還有誰
當然是背後的總統大人囉
畢竟現行法下 總統有權無責
所以 基本上仍然是總統認定啦
但可能會跟憲法增修條文中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有所衝突
若是在受外力脅迫這個層次的問題啦
畢竟在後者 總統可以直接行使權利(更甚者發佈緊急命令)
但在前者呢 總統必須經由民意來實行法律的制訂
好啦
最後說大法官為啥不解釋
大法官根據大法官案件審理法呢
他的職責只有在解釋憲法 法律 與命令這個層次
他並沒有辦法作個案認定 必須做抽象的解釋
(雖然大法官還是做了XD)
其實大法官的角色 就是立法與司法的結合
只是他在司法的角色 只能做解釋的位置 立法呢
只能做變更或影響法條變更的權利
所以 他並沒辦法對"公投題目"有所發表意見
除非公投題目 這已經是個法律 或是命令
要不然 大法官可不能發表意見呢(而且必須有違憲或是違法的可能)
更沒辦法對於行政機關對於公投認定的與否發表意見
因為 法律並沒有賦予他這個權利
而且就算投出來的東西 有了問題
也要有人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才能做解釋
大法官本身沒有發動權 他只有被動的解釋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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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著這個寂寥的城市
我也因而對此無言以對
不知是因為我的無奈
或是早已習慣於此呢
但我仍選擇靜靜的觀看這個早已失序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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