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cton (真的好想念好想念)》之銘言:
謝啦,多謝你詳盡的解釋:)
上面那篇文章對於公投的違法性有另一番說法,
它強調諮詢性公投的違法性(若是防禦性的關鍵問題就OK了).
不過...依你所引的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諮詢性公投應該算是第三?)
所以,公投法並不必須限於17條的在「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
和必須「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之下?
因為之前看媒體或是BBS上大家爭相討論的是是否公投在這兩個條件下,
所以...這第17條的用意到底為何啊?它不能限制諮詢性公投...
那麼它的意思為在危急情況下建議公投?
: 但有爭議的是(我個人認為啦)
: 立法院是否有否決該法案的權利
: 還是立法院必須去遵守該公投後之結果
: 使其成為法源之一 這才是問題囉
: 所以你說諮詢性公投違不違法
: 我個人認為 這沒有違法的問題吧
: 但是會有壓力的存在 你說投完的結果
: (若是全國化層級) 投出來後 人民say yes
: 我們那群白癡的代議士 會say no嗎
: 還不是急著把他變成法案以博取民眾的支持
: 那不是更好嗎
我想也是...他們應該不會傻到反對公投結果啦.
: 等於我們把公投法制訂後
: 等於沒制訂 我想是因為呢
: 諮詢公投 沒有所謂的界線問題
: 但是實際的公投法 卻有他的界線存在的
: ex:現行公投法 若涉及改變國家主權
: 是必須受到審議的 通過才可納入其中
: 但是呢 諮詢性公投 卻沒有法源
: 等於是沒有任何可以拘束他的東西
: 所以有人說 我們來全國諮詢一下主權改變
: 因為沒有任何拘束力 所以沒辦法管
我上面的問題就是針對這個啦.
: 但卻可能造成很大的後果 因為代表民意
: 若是超過50%台灣人都投了 結果或是怎樣呢
: 你說 對岸急不急 老美氣不氣 呵呵
: 雖說可以用私人方式呈現 但是仍然會有重大影響
: 可不是嗎
: 所以我說沒有違法 卻有重大影響
: 因此這是藍軍最不想看到的結果囉
: 好不容易在公投法設下那麼多限制了
: 總不能栽在諮詢性那個無邊無境定義之中
: 當然會說他違法啦 這是我個人認為
: 而你所說呢
: 公投法所認定的可公投議題
: 基本上 是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為之
: 呵呵 其實很簡單 就是行政院認定^^
: 但是行政院也不想在公投議題上背負歷史罪名
: 是誰認定 呵呵 你想還有誰
: 當然是背後的總統大人囉
: 畢竟現行法下 總統有權無責
: 所以 基本上仍然是總統認定啦
: 但可能會跟憲法增修條文中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有所衝突
: 若是在受外力脅迫這個層次的問題啦
: 畢竟在後者 總統可以直接行使權利(更甚者發佈緊急命令)
: 但在前者呢 總統必須經由民意來實行法律的制訂
: 好啦
: 最後說大法官為啥不解釋
: 大法官根據大法官案件審理法呢
: 他的職責只有在解釋憲法 法律 與命令這個層次
: 他並沒有辦法作個案認定 必須做抽象的解釋
: (雖然大法官還是做了XD)
: 其實大法官的角色 就是立法與司法的結合
: 只是他在司法的角色 只能做解釋的位置 立法呢
: 只能做變更或影響法條變更的權利
: 所以 他並沒辦法對"公投題目"有所發表意見
: 除非公投題目 這已經是個法律 或是命令
: 要不然 大法官可不能發表意見呢(而且必須有違憲或是違法的可能)
: 更沒辦法對於行政機關對於公投認定的與否發表意見
: 因為 法律並沒有賦予他這個權利
: 而且就算投出來的東西 有了問題
: 也要有人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才能做解釋
: 大法官本身沒有發動權 他只有被動的解釋權囉^^
嗯我瞭了怪不得藍軍或其他罵了半天,也不能找人來說它違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9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