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nberra (什麼鬼)》之銘言:
: ※ 引述《victon (真的好想念好想念)》之銘言:
: 謝啦,多謝你詳盡的解釋:)
: 上面那篇文章對於公投的違法性有另一番說法,
: 它強調諮詢性公投的違法性(若是防禦性的關鍵問題就OK了).
: 不過...依你所引的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 一、法律之複決。
: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 (諮詢性公投應該算是第三?)
恩恩 其實諮詢性公投
我想他本身並沒有很確切定義吧
或是說 在現在只是個概念化的東西
當然他適用的範圍在哪裡 我想也沒人知道吧
因為本身的空洞化 所以我覺得只是個棋子罷了
本來就沒有範圍 何來的規範呢
但就媒體(亂源XD)所稱的 應該是指第三款吧
而是否需要界定於原本公投法的規範呢
呵呵 就是說 上面的四種情況
我想 既然一開始沒設限 往後的在野黨
當然也不會設限的 否則何來的文章能做
反正都說代表民意了 民意最大囉
但是所謂諮詢
他本身是沒拘束力的就是
要產生違法情形 我想至少必須違反公益吧
若本身就大剌剌的說 代表民意 誰還敢反對囉
: 所以,公投法並不必須限於17條的在「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
: 和必須「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之下?
公投法第17條說道
第十七條 (公投-國家安全事項)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
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請注意喔
他是指"就國家安全事項"方面
公投法的範圍 本來並不那麼狹窄
舉凡一些民生議題 例如簡單法案的推行
ex:向陽光法案那種無關稅法等議題啦
必須就"就國家安全事項" 這些問題上面
才有第17條的適用呢 就必須符合17條要件才可
其他不符合17條要件情況 當然用公投法原則規定的要件
我想17條這種東西的話 感覺有點像是緊急情況下的產物啦
有點像是個很怪的概念
舉個極端例子ex:中共打過來了 佔領了澎湖 金門 馬祖
因此總統為了讓台灣人 展現自己優異的民主素養 因此舉行公投
叫台灣人 要打還是和 統一還是台獨(口號罷囉)
這是種緊急情況 也符合要件啦 不是嗎
基本上 17條只是個救急的方法
但現實上能用嗎 要件竟那麼嚴苛
而且何謂"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
界線更是模糊 所以滿難用的啦
ex:老美打中共 能算國家受外力威脅嗎
別忘了 憲法上規定 對岸仍是中華民國一部份
只是中華民國有效統治區域是台澎金馬罷了^^
我還是想說
本來就沒有諮詢性公投這種東西
他並沒有任何的法源與法規範能制止
更不會產生違法與否的問題 因為本來就無效力
一定要有能產生某種結果 且造成公益的損害
此時才有違法的可能(違法是指違反行政法或刑法內亂罪之類)
所以呢 既然17條是為了產生有拘束力的可能
那如果諮詢性公投本來就沒效力(法效性) 只有民意概念
那何來拘束而言 17條是為了拘束正常狀態下公投法的普通要件
而不是說 17條是拘束公投法以外的所有民意諮詢
若變成後者那又跟白色恐怖有何差別 藉17條來打壓民意
最後落著被抨擊的靶子罷了
只是由政府來進行所謂諮詢性公投很怪罷了
畢竟沒有任何拘束力 確有可能造成民意的匯集
雖說沒有任何法效性 卻讓所有人都覺得這才是真正的民意
更讓公投法本身失去了他本來的限制規範囉
這才是最怪的地方 耗費公帑做沒有未來法效性的投票
雖說無違法之虞 但卻是政治的棋子罷了
: 因為之前看媒體或是BBS上大家爭相討論的是是否公投在這兩個條件下,
: 所以...這第17條的用意到底為何啊?它不能限制諮詢性公投...
: 那麼它的意思為在危急情況下建議公投?
: : 但有爭議的是(我個人認為啦)
: : 立法院是否有否決該法案的權利
: : 還是立法院必須去遵守該公投後之結果
: : 使其成為法源之一 這才是問題囉
: : 所以你說諮詢性公投違不違法
: : 我個人認為 這沒有違法的問題吧
: : 但是會有壓力的存在 你說投完的結果
: : (若是全國化層級) 投出來後 人民say yes
: : 我們那群白癡的代議士 會say no嗎
: : 還不是急著把他變成法案以博取民眾的支持
: : 那不是更好嗎
: 我想也是...他們應該不會傻到反對公投結果啦.
: : 等於我們把公投法制訂後
: : 等於沒制訂 我想是因為呢
: : 諮詢公投 沒有所謂的界線問題
: : 但是實際的公投法 卻有他的界線存在的
: : ex:現行公投法 若涉及改變國家主權
: : 是必須受到審議的 通過才可納入其中
: : 但是呢 諮詢性公投 卻沒有法源
: : 等於是沒有任何可以拘束他的東西
: : 所以有人說 我們來全國諮詢一下主權改變
: : 因為沒有任何拘束力 所以沒辦法管
: 我上面的問題就是針對這個啦.
: : 但卻可能造成很大的後果 因為代表民意
: : 若是超過50%台灣人都投了 結果或是怎樣呢
: : 你說 對岸急不急 老美氣不氣 呵呵
: : 雖說可以用私人方式呈現 但是仍然會有重大影響
: : 可不是嗎
: : 所以我說沒有違法 卻有重大影響
: : 因此這是藍軍最不想看到的結果囉
: : 好不容易在公投法設下那麼多限制了
: : 總不能栽在諮詢性那個無邊無境定義之中
: : 當然會說他違法啦 這是我個人認為
: : 而你所說呢
: : 公投法所認定的可公投議題
: : 基本上 是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為之
: : 呵呵 其實很簡單 就是行政院認定^^
: : 但是行政院也不想在公投議題上背負歷史罪名
: : 是誰認定 呵呵 你想還有誰
: : 當然是背後的總統大人囉
: : 畢竟現行法下 總統有權無責
: : 所以 基本上仍然是總統認定啦
: : 但可能會跟憲法增修條文中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有所衝突
: : 若是在受外力脅迫這個層次的問題啦
: : 畢竟在後者 總統可以直接行使權利(更甚者發佈緊急命令)
: : 但在前者呢 總統必須經由民意來實行法律的制訂
: : 好啦
: : 最後說大法官為啥不解釋
: : 大法官根據大法官案件審理法呢
: : 他的職責只有在解釋憲法 法律 與命令這個層次
: : 他並沒有辦法作個案認定 必須做抽象的解釋
: : (雖然大法官還是做了XD)
: : 其實大法官的角色 就是立法與司法的結合
: : 只是他在司法的角色 只能做解釋的位置 立法呢
: : 只能做變更或影響法條變更的權利
: : 所以 他並沒辦法對"公投題目"有所發表意見
: : 除非公投題目 這已經是個法律 或是命令
: : 要不然 大法官可不能發表意見呢(而且必須有違憲或是違法的可能)
: : 更沒辦法對於行政機關對於公投認定的與否發表意見
: : 因為 法律並沒有賦予他這個權利
: : 而且就算投出來的東西 有了問題
: : 也要有人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才能做解釋
: : 大法官本身沒有發動權 他只有被動的解釋權囉^^
: 嗯我瞭了怪不得藍軍或其他罵了半天,也不能找人來說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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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著這個寂寥的城市
我也因而對此無言以對
不知是因為我的無奈
或是早已習慣於此呢
但我仍選擇靜靜的觀看這個早已失序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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