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nowchou (maybe)》之銘言:
: 因為我唸的是政治系 在320公投即將來臨的時候
: 很多人問我意見或是問我公投的合法性,理論...之類的問題
: 簡單的做個介紹:
: 所謂的公民權,
: 一般而言最初始的定義是創制權和複決權...
: 其他的則由國民大會代表間接的替人民參與政治
: 大陸淪陷後 政府遷台 已沒有所謂的"各省"國代聯合大會
: 所以國大形同虛設而被廢
: 而所謂的公民投票
: 應該是由人民主動發起...由下至上的力量
: 而不是政府由上至下的統治權之一
: (在國家沒有面臨危及存亡之秋的現在..
: 即使 是總統的緊急權 都不能適用在此時舉辦公投)
: 因為公民投票是直接由全體人民發表的意見
: 民意凌駕一切的民主精神裡 公民投票的結果是必須完全被執行的
: 有點像是 最後的武器 寶劍一出 勢必沾血
: 以學理的角度來看 公投分為
: a) referendum 預防性公投
: 是指在無明顯立即性的危機時,一班公共政策的制定
: ex: 核四議題,死刑該不該廢止,代理孕母是否可以合法....
: b) plebiscite 防衛性公投
: 是指高度政治性的議題,具有高度敏感性且會帶來危險的議題
: ex: 民族自覺問題,統獨問題,領土權問題....
: 而陳水扁所謂的"防禦性公投"...恩 應該是他自己創出來的
: 以歷史的角度來看
: 歷史上辦過的全國性公投,有800多次
: 其中有400次在瑞士(全世界辦最多次公投的國家),
: 他們國家會在舉辦公投之前1年將題目公佈
: 並引起全國人民的關心和討論,
: 讓人民充分知道議題的重要性..再做決定
: (例如:是否瑞士應加入聯合國...)
: 而我們做知道的民主大國-美國,
: 事實上並沒有辦過全國性的公投,
: 他們的領導階層對於全國性的政策具有嚴密的法律控管,
: 大多數的州郡有半地方性的公投讓民意獲得重視.....
: 但也都具有法律的規範和保障!
: 公投若是淪為國家領導人的"權力工具"..後果是很恐怖的..
: 例如:
: 希特勒以政府發動公投讓人民為他背書逐漸毀了威瑪政權
希特勒也是經由人民用選票擁載為總統的,
但妳能因此就否定直接選舉制度嗎?
這種說法顯得有些因噎廢食。
: 菲律賓的馬可仕 也是利用公投 敗壞政治
人民素養不夠過早開放民主而失敗的,
菲律賓和印尼都是很好的例子,
但是一個弔詭的問題,
這種情況下應該是該怪人民還是應該怪政客?
( 哎呀呀,這種反民主言論被外人看到一定被罵死?)
: 至於現在 台灣的公投,先不論4.5億的花費
: 題目:
: 1.是否贊成購買反彈武力對抗大陸的飛彈?
: 首先 這是專業性的國防決策
: 不應由人民決定,人民也無力評估
非也,如果資訊充分公開(像公投辯論這個制度我就覺得還不錯),
人民政治參與度高,會主動關心的話,
連核電廠這種技術性事項都可以決定了,罔論是沒有精確主題的諮詢。
否則執政者大可以說所有國家大事都是專業性事項,
應該由政府內專家作決策云云,大權一把抓,
公投還有存在的必要、成立的可能嗎?
: 其次 國防部已經決定要購買,
: 所以公投結果不能發揮作用....
這是不應該,但是如果最後否決國防公投也可以依此究責,
彈劾的彈劾下台的下台,
乃至於除了法律責任外還有政治責任,
不宜因此全盤否認其實效性。
2.是否願意恢復對大陸的官方聯絡,繼續兩岸會談
: 這樣的問題,答案是 yes ㄉ暗示太高,
: 不是良好的問卷設計題目
: 而且,以現在的情勢,
: 和大陸恢復聯繫,是情勢是趨勢是一定的未來走向...
: 這樣的問題,意義也不大...
誰說的,我就知道很多人堅決支持戒急用忍,
也有說不跟中共有政治往來臺灣人也不會餓死,
這些言論的正當性姑且不談,
妳能想當然耳的把這些公民的心聲視若無睹嗎?
拜託在討論問題的時候不要一廂情願的把自己的價值觀套在別人身上,
少數的意見哪怕偏激也代表著某些既存的另類觀點,
這是不讓民主政治走調的一堵防火牆,
民主的可貴就在於它的多樣化。
: 所以,在台灣並沒有明顯威脅危機的現在
: 公投的意義實在不大...
麻煩的是,你要把公投法17條理解成情政院那種講法好像也沒什麼不行....
條文定太爛了!
: 於法於情於理....都為外國所覺得不能接受
: 好 報告完畢
如果今天我問妳320公投是否違法,
而妳給我的答案竟是這樣,
我會很傷心的,
因為妳從頭到尾沒有提到公民投票法乃至於任何法律!
像有些政治人物般,連法律可能都沒看過就指著人家罵違法,
你們既然知道違法為何不依法救濟呢?
公投法54條雖然定的不明確但至少可知道要經由司法途徑解決,
如果未經裁決,哪怕一直喊違法違法的人後來當上了總統,
這次公投的合法性和效力是不會受到任何影響的!
17條構成要件不明確,立法目的莫名其妙,
這怪起來還是要怪通過這條的泛藍立委,
給了行政院弄權的大好機會。
其實我覺得17條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
就像妳說的,發動公投本來就應該只限於公民行使的權利,
( 公投法13條同旨,惜未貫徹。)
呼,說太多了,但我沒辦法在這邊慢慢講對公投法的看法,
( 嗯,搞不好錯誤百出也不一定。)
講得有些直,不過認識那麼久了妳應該能諒解我的偏激才對,
( 或者應該說,這也是工作的一部份)
而且不見得是妳的問題,
因為我知道也些政治系的教授連寫論文也都是像這個樣子,
我稍微開始理解為何政治系和法律系教授總是處不來了。
呼...沒營養的話一講就講一堆,
我本來是要上來回張少威的文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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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是健康、優秀的不良少年,
豈能被中了毒癮的病夫踩在腳下!
AKIRA~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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