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chura666 (Rent)》之銘言:
: ※ 引述《abomb (生命繼起循環ㄚ仔)》之銘言:
: 印象中的例子是像這樣的:
: 一案兩名嫌犯共同被逮捕,
: 但都沒有足夠證據足以將其中任一人定罪,
: 檢察官將其分別訊問並開出條件,
: 倘若其中一人認罪招供則刑期將會比另一人低,
: ( 在這個例子當然要將刑事訴訟自白效力的問題撇開不談 )
: 則囚犯甲乙將會陷入以下困境:
: 囚犯乙
: 不認罪 認罪
: 不認罪 甲1年乙1年 甲10年乙0年
: 囚犯甲
: 認罪 甲0年 乙10年 甲6年乙6年
: 則在每一個人都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情況下,
: ( 也就是經濟學的基本精神 )
: 這個情形只會有一個結果──兩人都會認罪!
( 認罪平均關三年,不認罪平均要關5.5年!)
: 結果遠不利於兩人都不認罪的情形,
: 整體刑期也比其他任何一種情況還多!
: 多數人理智的選擇結果未必是客觀上最好的選擇,
我沒回答完問題,補充一下,
將上例中的囚犯身分變更為投資人,
今有某一市場只有甲乙兩人有機會進入投資,
甲乙各自投資與否的損益則如表列(即認罪=投資、刑期=損失),
則個人經濟的選擇勢必將導致全體的不經濟!
如何解決此一窘境,學說上似乎還無定論,
但問題的發現至少提供了防範的可能性:
甲乙可以協議都不投資,又或者甲乙皆為同一金控的子公司,
預見損失之可能自然也就提供預先分散風險的機會,
尤其在別人沒發覺這個問題時,
更有逆向操作獨賺一筆的可能。
...幹,又被打斷了,算了,也差不多了,就到這。
: 法學上問題其實也是一樣,
: 如同黃榮堅所說的,
: "即使社會思想主流對於人類的生活利益而言是一個負數,
: 法律本身也並沒有什麼力量去改變。"
: 再下來,就是令人痛苦的結果,
: 在好的答案出現前也只能咬著牙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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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是健康、優秀的不良少年,
豈能被中了毒癮的病夫踩在腳下!
AKIRA~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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