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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shjam (熱力學和時光旅行@)》之銘言: : ※ 引述《victon (相信自己堅持下去)》之銘言: : : 其實就是一個人所犯之罪 所需對應的懲罰 這是羅馬法所傳承的概念 : : 他的用處其實是 讓犯罪者能受到制裁 符合一般社會的法感情 另一方面 : : 也讓當事人能夠藉由刑罰的處罰 在內心有種贖罪的心態 : : 不過健航說的滿對的 其實等於是理性主義的思維 誰管你這麼多 : : 社會真的會因為一個人被關了10年 20年 就感情上原諒一個殺人犯嗎 真是屁 : : 即使一個被判無罪的人 都可能受到社會的歧視 況乎是被懲罰後的人 : 即使法治只能治標,不能杜絕人心動念,或不具如你們所闡述"償還"的概念 : 但還算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權宜之計。 突然這裡有點論證的問題 所要求的既然是終止或是降低犯罪 那單純的治標似乎也已經不足以解決問題 你似乎也已經認為他的確達不到妳心目中的目標 又何來的權宜之策 法律的制裁還要符合和比例原則啊 不然就別談人權 因為這麼談 等於是講屁 亂世用重典 那是因為冀望使刑罰內化人心 用恐嚇的方式 只會當解禁時 發生更大的危機 看看伊拉克吧 看看剛解禁後的台灣吧 妳會發現 在當時或許是權宜之策 但累積下的情緒 卻是會不斷的醞釀 只等待爆發的一天 看一下春秋戰國的法家思維吧 人民在嚴刑峻法下 突然失衡的恐怖 : : 說真的 我滿能同情張志輝的處境的 不管他有沒有犯罪 他在法律上是無罪的 : : 但回到社會上 有人會願意接納他 我想願意的人不多 難怪會走向更黑暗面 : : 回到刑罰矯治的概念 : : 刑罰科的重 就等於犯罪率下降嗎 別傻了 : : 我舉個例子好了 過去的懲治盜匪條例 有一條規定 : : 擄人勒贖 唯一死刑 不管有無撕票 這個條文夠重了吧 : 你搞錯了吧,根據我在學校修的一門法律課 : 就是因為過去擄人勒贖唯一死刑,往往造成犯案者有豁出去的心理,犯下重罪 : 所以修法變成死刑或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卻反造成犯此罪者變多, : 只是肉票免有被撕票之虞罷了。詳情可查閱法務部統計數字。 : (甚至還有女童被綁了好幾天,歹徒天天帶她去麥當勞,不想回媽媽身邊) : 如果闖紅燈只罰200塊,你想大家還會那麼遵守交通秩序嗎? : 又如果闖紅燈罰50000塊,你當然可以臆測違法者逃逸的可能性, : 但是換來大部分民眾的安分守紀,減少車禍的發生不是嗎? 我錯了.......XD 我所說的是當觸犯第一個刑罰後的心態 所以我想說 請問社會的價值觀何在呢 當妳談人權時 又怎麼能說"只是有撕票之虞"這句話是詭譎 在一切的法律保障利益下 最重要的不就是人身安全嗎 這是憲法保障每個人所能擁有的最基本權利耶 洛克也說天賦人權 生命權都沒了 這是什麼鬼啊 請妳衡量一下兩個的差別何在 刑罰的制裁 所寄望的是防果 妳所寄望的似乎也是所謂的防果效應 但是既然沒有認同這項刑罰的意義 等於零 ex:一個非洲食人族的人來到台灣 他不知道吃人是犯法 就吃了一個人 請問能夠懲罰他嗎? 他的文化中認同吃人是可以接受的 他連最基本的道德都是遵守自己的認知 妳又怎麼課與他刑罰呢 當然這例子有點極端 但這個例子 是想說明教育內化的重要性 不叫而殺 謂之虐 古有明訓 此外別用行政罰來舉例 刑罰與行政罰的制訂目的並不相同 行政罰的行使意義並不在於應報理論 : :ꄠ試想 你達到了 矯治的目標嗎 : : 刑期無刑 的確是如此 但要做到的確困難 : : 刑罰的重與否 其實無關乎社會的犯罪率之高低 : : 重要的其實是犯罪的價值是否已經內化 你是否深刻瞭解犯罪的可怕 : : 那才是重點 刑罰的重與否 其實只是個治標不治本的作法 沒什麼意義 : : 想用刑罰來防止犯罪 算了吧 乾脆就用犯罪預防系統就好啦(請看關鍵報告) : : 不是更好嗎 : : 人不會因為刑罰的輕重而減少犯罪的成立與否 : 太武斷了吧,那這樣犯罪都不用罰,反正孰輕孰重都無所謂。 : : 過重或過輕都適得其反 這是個詭譎的概念 卻深植人心 : : 話說到這裡 : : 其實高寶中的那個案子(請看白米炸彈客案) : 動機聽起來似乎理直氣壯,但是做的事依舊是傷害別人的事ꄊ: 也許檢察官覺得情比法重要吧,司法是應該中立,但是有人的地方恐怕不容易。 : 不過為什麼會扯到這裡來?(=_=)我們不是在討論重刑責是否對犯罪率有嚇阻作用嗎? 抱歉 就我的觀點在於 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要罰或者不用罰 而是給予適當的刑罰 過重過輕都無謂 此外是刑罰的意義不僅是在於制裁 防果(防止結果的發生) 更在於教育的重要性 這才是重點所在 單純的威脅是無意義的 只會帶給更大的反彈 當一邊高談人權時 妳能寄望另一邊用嚴刑峻法嗎 算了吧 在民主社會 想都別想 除非換個社會體制 重要的還是在於法治素質的高低 請問你覺得法院代表的是什麼 是懲罰機關還是審判機關 法院該是中立的才對 否則沒辦法建立法律的安定性 又請問今天辛普森案中 當法官說警察的採證行為違反證據能力 所以該證據沒有證據能力(那其實是最重要的證據 可以定刑的證據) 請問你會說 更 都是法官啦 媽的 他一定有收錢 真跡掰 還是會說 都是那個警察北爛 若沒有蠢到違法採證 又怎會沒有證據能力 這兩種心態代表著法治素養的不同 前者認同法院所賦予的不是懲罰的意義 是認識用法 單純審判機關 後者是代表著人民不信任司法系統 寧願相信自身的認知 最單純的認知 這兩者是有關連的 即使妳用了嚴刑峻法 沒有人民相信司法系統 等於0 法律的內涵沒有內化人心 也等於0 一切都只是假象 只是粉飾太平 情緒的累積 用刑罰來修正人民的行為 真是導因為果 刑罰該是最後一道防線 卻變成了一道牆 當人民連刑罰都不害怕時 請問又怎麼辦 就像治水一樣 只會不斷的築堤 越築越高 突然衝破時的恐怖 不是所能想像呢 說完 p.s雖然法律的修正是一直往嚴刑峻法的方向走 -- 望著這個寂寥的城市 我也因而對此無言以對 不知是因為我的無奈 或是早已習慣於此呢 但我仍選擇靜靜的觀看這個早已失序的世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1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