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第 十一 條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者。
二、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
屬均屬前款之情形者。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
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第一款之情形者。但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
一人者,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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