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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星期講義/宋七力案的教訓 莊淇銘 看了游芳枝女士「勿讓觀點掩蓋事實真相」一文後,感觸良多。 宋七力 案經過長達八年的一審、二審到三審,最後宣告所有被告全部獲判無罪。 由於筆者曾為宋七力案極力辯護,且在大學開設法律相關課程,在宋七力 案定讞後,從法律的觀點探討及反省此一信仰事件。 法律是維持社會公平正義的防線,是積極的公權力,權力發動時,能剝奪 人民的生命、自由及名譽等權利。所以,民主社會都會對法律的發動進行 嚴謹的規範。簡單的說,法律必須舉證犯罪事實,否則就不能判人入罪。 尤有甚者,蒐證的過程也要遵守規範,如果蒐證的過程不合法,就算蒐集 到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罪,這個證據在法庭上將不被採用。 這就是所謂的「毒蘋果」理論。 信仰則與法律原則相反。信仰來自內心,有人感受到神蹟,有人感受到與 神對話,有人認為自己是轉世而來。內心的世界,是個人最尊貴也最寶貴 的空間,內心世界的感覺,是不需要證明的。每個宗教都有神奇的故事, 我們不會要求信仰者證明這些神蹟真的存在。比如,上帝造人或是諾亞方 舟的故事。又比如,極樂世界與十八層地獄是否存在等。簡單的說,信仰 不必要舉證所相信的事物。歐洲在啟蒙運動時,就有無神論者提出批判說 ,上帝不存在,除非證明上帝存在。這在當時,引發宗教界的大震撼,因 為,要如何證明上帝存在? 然而,從啟蒙運動至今,科學越來越發達,宗教也越來越興盛,因為,信 仰不需要證明,信仰是神學。也因此,歐美國家認知應該讓科學的歸科學 ,神學歸神學,相互尊重,互不侵犯。法律是屬於科學,信仰屬於神學, 所以,不會用法律來規範宗教及信仰。 宋七力案就是一個信仰與法律錯亂的範例。 社會先產生一個「信仰」,認為宋七力及顯相學會是「詐騙集團」。這個 信仰不當的進入法律體系,警檢單位如面對十大槍擊要犯般,全台搜索、 逮捕、收押禁見顯相協會的幹部及會員。 這個過程中,媒體的推波助瀾, 讓宋七力及顯相協會幾乎被「妖魔化」,這是人格謀殺。 這如同美麗島事 件,政府先經由媒體及各種管道,營造一個「信仰」,這信仰就是將美麗 島人士「妖魔化」,將他們形容成「暴力集團」、「恐怖分子」,然後, 法律成為這個「信仰」的工具。 於是乎,美麗島人士一個個被捕入獄。 被「妖魔化」,我有相當深的體驗。 因為,宋七力案發生時,我極力為宗 教信仰辯護,那時候,許多我的朋友都認為我是不是「頭殼壞掉」,有學 生甚至直接跟我說:「老師,我懷疑你的博士學位是不是真的,宋七力等 人明明是詐騙集團,你還在為他們辯護,你這樣的作為還有資格當老師嗎 ?」 讓我最難過的是,這位同學幾年來都非常尊重我。 那時候,深深感 受到,錯誤的「信仰」所造成的傷害與打擊,至今憶起,仍讓人不寒而慄。 宋案的另一個錯誤就是,將法律的科學精神,侵犯到信仰的領域。在電視 上看到警檢單位要宋七力先生證明他的神蹟,對宋七力先生的嘲笑及不尊 重,隨著鏡頭傳播到全台。這誤導了許多人更相信宋七力相關人士是詐騙 集團,因為,宋七力不能證明他有神蹟,所以,是騙人的。 所幸,法院守住法律的科學精神,根據證據判案。法律體系是審判案件的 ,不是審查信仰的。 準此,既然要判顯相協會有罪,那就要有受害人。 當初指控顯相協會詐騙的兩人,近年來法院傳喚均未到案。 檢察官也無法 舉出具體事證,甚至誰是被害人也無法明確說明。 既然沒有受害人,顯相協會當然就無罪,這是基本的法律常識。警檢單位 調查案件經常依據檢舉,或受所謂「社會觀點」所形成的壓力影響,但警 調辦案該不該考慮指控人的背景,尤其,對素行不良的人所提的指控,是 不是應該更審慎的調查?媒體大肆宣染所形成的「社會觀點」是不是應該 依據「無罪推定主義」原則認真深入調查事實,否則就是媒體審判。 在這個過程中,受害者早就被人格謀殺了。 (作者莊淇銘/高雄空中大學校長、東森媒體集團諮詢委員。 本文於東森新聞台25日晚間十點首播,晚間十二點及26日晨間十點新聞重播, 民眾日報25日刊登。) ETtoday -- 任何定於一尊的想法都是偏頗的, 任何從一而終的要求都是幼稚的; 任何一面的智慧都有其光芒所及與不可及之處, 任何一面的智慧不能也不該以其全能而全盤否定其他的智慧 -陳師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14.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