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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MWSTW (Interstella 5555)》之銘言: : ※ 引述《IBIZA ( ￾N￾  ￾NN￾ )》之銘言: : : 錯錯錯 : : 當初衛星廣播電視法這樣規定, 就是希望國外頻道多多採用這一套 : : 來台灣設立公司, 順便將其頻道技術轉移到台灣, 以利台灣成為亞太媒體中心 : : 在衛星廣播電視法制定之前, 對於衛星頻道的規範都是使用廣電法 : : 而當時的廣電法對於頻道資金來源有嚴格限制 : : 這導致國外媒體集團, 如星空傳媒, 將其亞洲營運中心設立在新加坡 : : 而95年9月, 衛星廣播電視法制定期間, 為了鼓勵外資來台灣設立營運中心 : : 所以在第十條特別這樣設計 : : 就是希望外資能透過在台灣設立子公司, 將其頻道資金技術引進台灣 : : 另外, 事實上在衛星廣播電視法中, 本來就允許純外資直接持股的境外頻道存在 : : 如果光以頻道資金背景而言, 原本就不存在什麼資金不能申請頻道執照的問題 : : 簡單的講, 第十條根本就不是為了怕外資持股比例過高而設 : : 而是希望外資將技術引進台灣而設 :  你可以講直接持股與間接持股的問題,但拜託啊,第十條的規定是相應於當時 :  的提案人柯建銘、張俊宏的提案(草案是第十一條,但三讀後就是現在的第十 :  條),而提案理由是:「審查會為適度為外資設限,防止壟斷、爰增訂本條」 :  (參照立法院公報88卷六期1113頁) :  你可以說整部法律有引進外資之意旨,但第十條的立法意旨就是「限制」,硬 :  要說這也是在引進就太扯了點。 錯了, 第十條(審查會時是第十一條)是審查會中, 經建會提出的新增條文 在審查會之前, 各家版本並沒有把直接投資跟間接投資分開處理 張俊宏的版本是: 經營衛星廣播電視頻道外國人投資比例不得高於50% 柯建銘的版本是: 外國人投資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其比例不得高於二分之一 行政院的版本則對外資投資完全沒有設限 這一條當初在審查會時的爭議很大, 是最後才敲定的一條條文 當初衛星廣播電視法審查的時候 張俊宏和柯建銘因為擔心中國資金進入, 所以提案外國人投資比例不得超過50% 但是新聞局和經建會認為此舉不利於國外頻道進入台灣 (「若我們比照有線電視法中外資直接投資上限20%, 直接與間接投資併計為50% 規定的話, 外資勢必將移轉至新加坡、香港、菲律賓等國投資, 屆時我們什 麼也得不到。我們應考慮的是: 既然我們已經開放境外可設立分公司直播, 那麼我們討論外資還有何意義?」經建會林明桓主任, 立法院公報88卷2期94頁) 最後協商的結果, 是依照經建會提出的新增條文 (「經建會從整體角度衡量, 希望政府能開放外資, 若要對外資做限制, 也希望 能將限制的情形規定清楚, 例如直接持股不得超過某個百分比, 而間接持股 就不要予以規定, 因為仍屬於該公司, 例如在中華民國設立的台積電, 若要 從其外國持股比例來看, 它就是外資公司了, 如此的遊戲規則就沒得玩了, 所以在法律上大家要達成共識。 此外, 由於有線電視市場很小, 是屬於區域性的, 所以可以直接在外資上限 定為百分之二十以下, 但衛星廣播電視是跨國媒體, 其經濟規模有五十幾萬 , 包含許多國家區域, 有不同頻道, 所以外資限制在直接持股百分之五十以 下已經非常牽強了, 因為這些跨國公司如果不能擁有足夠比例的持股, 就沒 有該媒體的控制權, 就不會進入本國投資, 而百分之二十的持股比例根本沒 有控制權。所以希望各位委員再作考慮時能以衛星區域的整體市場發展的角 度作思考, 謝謝」經建會林明桓主任, 立法院公報88卷2期96頁) 我想依照條文審查會的討論內容 這一條條文, 之所以只限制直接持股, 不限制間接持股的目的應該很清楚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192.82 ※ 編輯: IBIZA 來自: 60.248.192.82 (11/02 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