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a-dian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sshsshssh (厭離穢土欣求淨土)》之銘言: : ※ 引述《IBIZA ( ￾N￾  ￾NN￾ )》之銘言: : : 錯錯錯 : : 當初衛星廣播電視法這樣規定, 就是希望國外頻道多多採用這一套 : : 來台灣設立公司, 順便將其頻道技術轉移到台灣, 以利台灣成為亞太媒體中心 : : 在衛星廣播電視法制定之前, 對於衛星頻道的規範都是使用廣電法 : : 而當時的廣電法對於頻道資金來源有嚴格限制 : 各國廣電相關法規對外資有程度不一設限是常態 : 立法的目的和理由都大同小異 : 所以你這個講法我覺得相當別出心裁、出人意表 這不是我的講法 你去看當時的立法院公報都說的非常清楚 另外, 有些國家對於外資投資衛星頻道有設限是對的, 但也不是所有國家都有 像是新加坡就沒有, 所以許多媒體集團都將亞洲總部設在新加坡 香港前幾年有, 但印象中已經取消 另外像歐盟也只要求衛星頻道必須在歐盟所屬國家登記成為公司 至於有限制的國家, 像是韓國限制49%, 大陸限制50% 基本上, 衛星頻道是跨國性經營的事業 多數媒體較開放的國家 都傾向不對外國資本設限或至少讓外國資本持有足以掌握經營權的股份 因為, 衛星廣播電視頻道是有跨國經營性質的媒體 除非你不開放境外衛星落地權 否則一個頻道仍然可以透過在其他國家設立發送站, 將節目透過衛星傳播到本國 你以股權比例限制不讓國外媒體在國內取得經營權根本沒有任何意義 : 受教了 值得再研究研究 : 就算我國衛星廣電法的立法目的和背景有如你所說的情況 : 我國法律是不是完全放棄對「外資投資境內媒體」的限制 : 恐怕還值得研究研究 我想還是有管制外資的意旨存在吧? : : 這導致國外媒體集團, 如星空傳媒, 將其亞洲營運中心設立在新加坡 : : 而95年9月, 衛星廣播電視法制定期間, 為了鼓勵外資來台灣設立營運中心 : : 所以在第十條特別這樣設計 : : 就是希望外資能透過在台灣設立子公司, 將其頻道資金技術引進台灣 : 我覺得是很怪的設計啊 讓人想不透啊 : 如果是針對台灣放送的境內頻道應該是用對外資設限的規範方法和標準 : 若是目前的法律規定加上原來的作法和解釋 實際上造成境內頻道對外資不設限 : 真的要維持目前這種讓「境內頻道有外資限制」的立法目的完全落空的解釋嗎? : 或者為了避免爭議、乾脆明確一點 : 修法全面開放外資直接投資境內媒體不受限制 : 這樣子會更方便外資將資金技術引進台灣吧? : 但是這樣子的結果(全面開放直接投資)似乎又沒辦法讓人接受吧 : (說不定有人可以接受 反正台灣人對這方面的基本理論不是很清楚 覺得都沒差) : 假設這種「全面開放、不設防」的結果沒辦法讓人接受 : 那為何現行法的解釋要維持造成有如「全面開放外資、不設防」的解釋呢? : 很矛盾啊~ : : 另外, 事實上在衛星廣播電視法中, 本來就允許純外資直接持股的境外頻道存在 : : 如果光以頻道資金背景而言, 原本就不存在什麼資金不能申請頻道執照的問題 : 對境外頻道和境內頻道管制的寬嚴密度 理論上是該有差異的 : 對境外頻道管制會稍微比較嚴 : 實際上明顯極端的例子 比如中國對台灣衛星頻道的落地權管制、和台灣對CCTV4的設限 不對 不管境內境外, 取得執照都是必須審核的 這一點並沒有兩樣, 也沒有說境外執照就比較嚴格 事實上台灣對於境內跟境外的審查是一起進行的 : : 簡單的講, 第十條根本就不是為了怕外資持股比例過高而設 : : 而是希望外資將技術引進台灣而設 : 簡單的講 : 那法律不是已經直接允許外資直接投資境外頻道了嗎? : 我國法律到底還有沒有「限制外資投資境內頻道」的立法目的? 我覺得應該還是有吧 : 如果有 要如何在你所謂「希望外資技術、資金引進台灣」的立法目的下兼顧呢? 我已經引用了部份審查會上的討論內容 如果你有興趣的話, 也可以去查查當時的立法院公報 相信你會對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立法有更清楚的認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192.82 ※ 編輯: IBIZA 來自: 60.248.192.82 (11/02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