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BIZA ( N  NN )》之銘言:
: ※ 引述《TMWSTW (Interstella 5555)》之銘言:
: : 你可以講直接持股與間接持股的問題,但拜託啊,第十條的規定是相應於當時
: : 的提案人柯建銘、張俊宏的提案(草案是第十一條,但三讀後就是現在的第十
: : 條),而提案理由是:「審查會為適度為外資設限,防止壟斷、爰增訂本條」
: : (參照立法院公報88卷六期1113頁)
: : 你可以說整部法律有引進外資之意旨,但第十條的立法意旨就是「限制」,硬
: : 要說這也是在引進就太扯了點。
: 錯了, 第十條(審查會時是第十一條)是審查會中, 經建會提出的新增條文
: 在審查會之前, 各家版本並沒有把直接投資跟間接投資分開處理
: 張俊宏的版本是: 經營衛星廣播電視頻道外國人投資比例不得高於50%
: 柯建銘的版本是: 外國人投資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其比例不得高於二分之一
: 行政院的版本則對外資投資完全沒有設限
: 這一條當初在審查會時的爭議很大, 是最後才敲定的一條條文
: 當初衛星廣播電視法審查的時候
: 張俊宏和柯建銘因為擔心中國資金進入, 所以提案外國人投資比例不得超過50%
: 但是新聞局和經建會認為此舉不利於國外頻道進入台灣
我可以理解你的說法,不過我要確定一件事,就是禁止規範的目的不可能是「
不禁止」。
如果第十條的本意是引進,那不用說這樣的的制度設計了,根本就該廢掉,問
題是第十條這樣設計就是為了因應反對委員對於管制需求的主張,而作的讓步
,因而設計了一個實際上用處等於零的條文,所以,嚴格來說第十條的目的還
是管制,只是當時也有一方的意見是要讓這條實質無效化,而產生現在長這個
樣子的條文orz.
基本上這是條有夠爛的法律,合理的立法就是要在爭議問題上做出「決斷」,
把事情說清楚,而沒有一個條文是沒有用處的,今天立一個就為了「無法達成
」其目的的條文(類似的是公投法),解釋上能沒有疑義嗎?
我得堅持的是,該條之出現表示的不是開放的需求,而是管制的需求,只是起
草人刻意讓該條文無效化而已,明明是禁止規範,立法目的怎麼會是「不禁止」
?我們得預設立法者還是一個「有大腦」的人。
所以啦,我個人是認為這個條文並不是沒有疑義的,而且可能大有疑義,因為
這個立法並沒有解決爭議,而反而是「迴避」了爭議,從而當我們追問相關問
題是否合法時,所有的實質理據還得再跑一次才行,也就是決定這條文如何解
釋的,仍然會是當時還沒解決的,經建會和委員間的爭論。
如果當時這條直接砍掉就好了,不過它存在,疑義就存在,來源就是一個以「
不禁止」為目的的「禁止規範」根本就是立法上的錯誤。
不過當然,我想真要進入訴訟,TVBS會贏,畢竟就算這被認為是一條「有意義」
的禁止規範(也就是內容被以有意義的方式解釋),仍然通不過明確性的要求。
雖然法律是這樣,不過實際上我們也該好好考慮敵國資金的問題了(不管港資還
是中資啦)。
: (「若我們比照有線電視法中外資直接投資上限20%, 直接與間接投資併計為50%
: 規定的話, 外資勢必將移轉至新加坡、香港、菲律賓等國投資, 屆時我們什
: 麼也得不到。我們應考慮的是: 既然我們已經開放境外可設立分公司直播,
: 那麼我們討論外資還有何意義?」經建會林明桓主任, 立法院公報88卷2期94頁)
: 最後協商的結果, 是依照經建會提出的新增條文
: (「經建會從整體角度衡量, 希望政府能開放外資, 若要對外資做限制, 也希望
: 能將限制的情形規定清楚, 例如直接持股不得超過某個百分比, 而間接持股
: 就不要予以規定, 因為仍屬於該公司, 例如在中華民國設立的台積電, 若要
: 從其外國持股比例來看, 它就是外資公司了, 如此的遊戲規則就沒得玩了,
: 所以在法律上大家要達成共識。
: 此外, 由於有線電視市場很小, 是屬於區域性的, 所以可以直接在外資上限
: 定為百分之二十以下, 但衛星廣播電視是跨國媒體, 其經濟規模有五十幾萬
: , 包含許多國家區域, 有不同頻道, 所以外資限制在直接持股百分之五十以
: 下已經非常牽強了, 因為這些跨國公司如果不能擁有足夠比例的持股, 就沒
: 有該媒體的控制權, 就不會進入本國投資, 而百分之二十的持股比例根本沒
: 有控制權。所以希望各位委員再作考慮時能以衛星區域的整體市場發展的角
: 度作思考, 謝謝」經建會林明桓主任, 立法院公報88卷2期96頁)
: 我想依照條文審查會的討論內容
: 這一條條文, 之所以只限制直接持股, 不限制間接持股的目的應該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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