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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BIZA ( ￾N￾  ￾NN￾ )》之銘言: : ※ 引述《TMWSTW (Interstella 5555)》之銘言: : :  我可以理解你的說法,不過我要確定一件事,就是禁止規範的目的不可能是「 : :  不禁止」。 : 我想我也要說明一件事 : 禁止規範的效力, 僅止於它所禁止的事項 : 對禁止事項以外的事務, 是沒有效力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的禁止範圍, 很明白的限制在 直接持有 超過50%股份 : 在此範圍之外的事務, 它是不禁止的  我想我用禁止規範一語是有誤導之嫌,嚴格來說我討論的還是規範目的的問題,  今天第十條要說有目的,當然不會是不加以管制,而是加以管制,而我覺得這是  您之前的文章中有點誤導的地方,第十條不是為了不管制而規定的。  那接下來的問題是,第十條的目的是「怎麼樣的管制」,在這裡我們繼續追問目  的的問題,第十條的管制有什麼目的?  問題來了,就立法時的爭議上,柯建銘與張俊宏的立場上(倒不是說他們真的覺  得,因為人可能被騙,在這裡我們先確定在他們的主張上),依你的解釋方式的  第十條的管制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和他們的主張,也就是防範外資對國內衛星電  視的掌握,可說沒什麼關係,不符合依該主張所能設想的目的。  但是如果站在經建會的立場呢?很有趣的是,你所主張的第十條也是沒有意義的,  因為經建會的立場,也就是開放外資,根本不需要任何管制,那這個條文也沒有  意義,不符合依其主張所能設想的目的。  而第十條不管就立法當時的爭論的任一方的論點上,都是pointless的,說實在話,  如果照現在這樣解釋下去,我們甚至可以主張第十條對「直接投資者」(也就是你  理解的那種)不得為衛星電視之投資的財產權上限制,沒有目的,當然也就不用談  手段合目的性問題的規定,幾乎是當然的違憲,就算要找目的,也不可能有什麼必  要性可言,照你的解釋方式,第十條幾乎是當然違憲的條文。  比起來反而是依阻擋外資的立場來解釋,比較可能因為防範外資可以被認為是重大  公益,因而可以對於外國人的權利加以限制,第十條才有合憲的可能,但此時第十  條的解釋就不可能是你那種使之無效化的解釋方式,而必然是及於實質的控制的方  式。 : :  如果第十條的本意是引進,那不用說這樣的的制度設計了,根本就該廢掉,問 : :  題是第十條這樣設計就是為了因應反對委員對於管制需求的主張,而作的讓步 : :  ,因而設計了一個實際上用處等於零的條文,所以,嚴格來說第十條的目的還 : :  是管制,只是當時也有一方的意見是要讓這條實質無效化,而產生現在長這個 : :  樣子的條文orz. : :  基本上這是條有夠爛的法律,合理的立法就是要在爭議問題上做出「決斷」, : :  把事情說清楚,而沒有一個條文是沒有用處的,今天立一個就為了「無法達成 : :  」其目的的條文(類似的是公投法),解釋上能沒有疑義嗎? : :  我得堅持的是,該條之出現表示的不是開放的需求,而是管制的需求,只是起 : :  草人刻意讓該條文無效化而已,明明是禁止規範,立法目的怎麼會是「不禁止」 : :  ?我們得預設立法者還是一個「有大腦」的人。 : :  所以啦,我個人是認為這個條文並不是沒有疑義的,而且可能大有疑義,因為 : :  這個立法並沒有解決爭議,而反而是「迴避」了爭議,從而當我們追問相關問 : :  題是否合法時,所有的實質理據還得再跑一次才行,也就是決定這條文如何解 : :  釋的,仍然會是當時還沒解決的,經建會和委員間的爭論。 : :  如果當時這條直接砍掉就好了,不過它存在,疑義就存在,來源就是一個以「 : :  不禁止」為目的的「禁止規範」根本就是立法上的錯誤。 : 你引申太過了 : 這一條條文的「禁止」, 就只到「直接持有」超過50%, 對於間接持有沒有任何限制 : 既然條文這樣寫, 在它被廢止或修正之前, 它就只能這樣被解釋 : 這一點我想不管你, 或是姚文智、謝長廷再怎麼認為有疑義都無法改變 : 就如同你也認為進入訴訟的話, TVBS會贏一樣 : 因為它的限制範圍其實是相當明確的, 即使這樣的限制在現實上並不會有產生實質效果 我個人的立場是,這個條文被理解為實質的控制,和你的理解方式一樣的有/沒有理 由(因為這個條文很爛,因此任何一方的解釋我都不覺得有道理,但總要說出個意  義來),但即便採取實質的控制理解該條,如此該條文本身不夠明確,因而TVBS最後  會還是贏(我所說的進入訴訟中間會包括釋憲,及之後的結果,但當然,依照之後會  被宣告違憲的法律行政,仍然是依法行政,雖然也可以說這違反了行政機關也作為憲  法機關的一部,因而在裁量時需要考量憲法上的義務)。 : :  不過當然,我想真要進入訴訟,TVBS會贏,畢竟就算這被認為是一條「有意義」 : :  的禁止規範(也就是內容被以有意義的方式解釋),仍然通不過明確性的要求。 : :  雖然法律是這樣,不過實際上我們也該好好考慮敵國資金的問題了(不管港資還 : :  是中資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10 ※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1.110 (11/02 19:27) ※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1.110 (11/02 19:30) ※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1.110 (11/02 19:35) ※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1.110 (11/02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