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BIZA ( N  NN )》之銘言:
: 另外, 有些國家對於外資投資衛星頻道有設限是對的, 但也不是所有國家都有
: 像是新加坡就沒有, 所以許多媒體集團都將亞洲總部設在新加坡
: 香港前幾年有, 但印象中已經取消
: 另外像歐盟也只要求衛星頻道必須在歐盟所屬國家登記成為公司
: 至於有限制的國家, 像是韓國限制49%, 大陸限制50%
可見也有限制的例子啊?而限制也不見得沒有道理嘛
那人家為什麼要限制?
台灣的法律如果有限制的意思,也可以講的通吧?
台灣的法律要不要限制外資,可以再研究,
國家是大家的,不必有「非照....的作法最好,不然國家就完蛋」的偏執想法
但是目前法律的解釋方式有顯而易見的重大矛盾,
如我上一篇和TMWSTW所指出的,講不通嘛~
: 基本上, 衛星頻道是跨國性經營的事業
: 多數媒體較開放的國家
: 都傾向不對外國資本設限或至少讓外國資本持有足以掌握經營權的股份
: 因為, 衛星廣播電視頻道是有跨國經營性質的媒體
: 除非你不開放境外衛星落地權
: 否則一個頻道仍然可以透過在其他國家設立發送站, 將節目透過衛星傳播到本國
: 你以股權比例限制不讓國外媒體在國內取得經營權根本沒有任何意義
有這麼簡單嗎?
個別用戶自己裝了小耳朵可以大看特看沒有錯
但是各國收看電視媒體的事實就是透過有線電視播放系統業者
這種業者總不能跑到國外吧?
政府並不是沒有管制的工具
我以為我舉了CCTV4的例子你就該懂了
: 不對
: 不管境內境外, 取得執照都是必須審核的
: 這一點並沒有兩樣, 也沒有說境外執照就比較嚴格
: 事實上台灣對於境內跟境外的審查是一起進行的
也許主管機關一樣
並不代表兩者的審查標準就該一樣
因為兩者既然是本質上不同的東西 法律上和行政上本來就該予以不同的處理與對待
要不然為何對在國內申設境外頻道的外資就不予限制
而在國內設立的境內頻道就想要限制外資?
就以落地權、播放權來講
國人設立的境內頻道牽涉有憲法言論自由、表現自由的實現和保障 勢必比較寬鬆
外國人設立的境外頻道則受到國家利益(國家安全或經濟上的互惠)、還有保護本國文化產
業等因素的影響
舉例來講:
假設今天鳳凰衛視如果想在台灣播出,是像本國人所設立的衛星頻道要播出一樣這麼簡單
嗎?
如果把它當作台灣國內的衛星電視台一樣,合理嗎?
: 我已經引用了部份審查會上的討論內容
: 如果你有興趣的話, 也可以去查查當時的立法院公報
: 相信你會對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立法有更清楚的認識
你引用的資料 確實讓我在思考這個問題上得到更多的啟發
也澄清了我對衛星廣電法的若干誤解
但是有一點是在討論所有和法律解釋相關問題時所必須認清楚的:
法律這種東西,在被立法者制定之後,本身就是獨自客觀的存在,
未必要受立法者的原意所拘束。
根據立法背景資料使用「歷史解釋」方法得出的結果,
和其他根據文義解釋、論理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論解釋等解釋方法得出來結果不一樣
時,
不代表參酌立法者原意的歷史解釋所得的結果就比較「正確」。
要不然法律系該乾脆收起來,讓中文系和歷史系的人來解釋法律算了。
(但無可諱言,對近期制定的法律來講,歷史解釋的價值會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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