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ouri (沒有二軍 沒有象迷)》之銘言:
: 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
: 第四條 本基金之資金支出用途如下:
: 一 市政府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費用:
: (一) 土地價款。
: (三) 更新地區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工程費(含工程
: 管理費)、材料費、設施費、整地、圍籬、地質鑽探費、測量費、利息、登記規費及
: 其他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應計入之成本。
: (四) 更新地區出租房屋之管理、維護、稅捐 、保險、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等。
: 二 購買移出容積之款項。
: 三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用於公有出租住宅、公共服務空間、社會
: 福利文化設施及都市建設等費用。
: 四 辦理都市更新週邊地區公共及社區環境改善計畫相關費用。
: 五 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 六 本基金實施、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經費。
: 七 本基金價購更新地區土地或建物之款項。
: 八 提供整建住宅辦理都市更新事業經費借貸之款項。
: 九 協助辦理更新事業之經費。
: (一) 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經費。
: (二) 補助整建住宅更新初期規劃費。
: (三) 補貼整建住宅低收入戶申請住宅貸款利息。
: (四) 補助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
: 十 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費用。
: 前項第九款第一目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
: 最好是可以拿來辦奧運啦!!!!!!
我看了一下怎麼覺得可以?
而且你怎麼不是完整貼出整條條文?
整條條文裡除了第一款第五點及第一款第六點外,
其他部份都可以說成適用啊?
再怎麼說為了申奧奧運所建的建築也可以算是「公共服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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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市政府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費用之支出:
(一)土地價款。
(二)房屋拆遷戶之補償、補助及安置費用。
(三)房屋拆遷戶之獎勵及救濟費用。
(四)更新地區房屋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工程費(
含工程管理費)、材料費、設施費、整地、圍籬、地質鑽探費、測量
費、利息、登記規費及其他辦理都市更新應計入成本之支出。
(五)補助整建住宅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規劃設計之支出。
(六)更新地區出租房屋之管理、維護、稅捐、保險、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
等之支出。
(七)以整建、維護方式辦理更新事業,其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
二 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之支出。
三 購買移出容積之支出。
四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用於公有出租住宅、公共服務空間、社
會福利文化設施及都市建設等支出。
五 辦理都市更新周邊地區公共及社區環境改善計畫相關費用之支出。
六 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之支出。
七 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
前項第二款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支出辦法,由市政府另定之,並送臺北市議會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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