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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nzchen (找志同道合的朋友~)》之銘言: : ※ 引述《olaqe (永遠不是我就能實現)》之銘言: : : 中選會自己說綠卡跟總統選舉沒有關係, : : 更不涉及公務人員任用的資格,到底揮夠了沒有? : :  交待?交待個屁! : : 打綠卡跟打特別費一樣,到頭來一場空。 : :  還自損戰力,綠卡打得火熱時,民進黨大概不知道, : :  你們已經損失了本來持有綠卡的若干綠營支持者, : :  把有綠卡等同落跑美國,等同有美國籍,這種話傷敵50自損10000。 : 這位同學也不用這麼生氣吧~只是覺的如果這部份由AIT親自出來說明讓大家 : 了解一下,那不是很好嗎?至少也讓"將來"有想申請綠卡的人更了解一下情況! : 就像在王建民還沒上大聯盟前,大家也不知道7局100球阿!現在所有國內棒球 : 都會保護投手,算球數,不讓投手爛用!就當作了解一個常識,不是也很好?!!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我要貼幾次啊貼到我都覺得很不好意思了....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20053 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 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 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 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 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 畢或於緩刑期間者。 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一○、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一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一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27 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 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 如果沒有違反上面的規定 我不知道各位拿什麼質疑人家? 喔 不要先急著回文 我早就知道閣下要說"誠信問題" 說馬英九先生又說沒綠卡又說有綠卡.... 奇怪了 馬英九先生都簽了同意書交給中選會了 中選會應該來公佈啊 不是嗎 還有要說誠信 這裡是廷版不是馬英九版 更不是國民黨版 我對謝長廷的"誠信問題"比較有興趣呢 "十人集團" "毀謝小組" 這些都是謝先生親口說出來的 要不要給大家一個交代? -- 好啦 就算沒了馬英九版 還有國民黨版啊 有沒有網友愛離題 老愛在謝長廷版討論"無關謝長廷"的問題的八卦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9.15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