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io168 (kaio)》之銘言:
: ※ 引述《bloodjokerZ (鮮血小丑)》之銘言:
: : 激動了點而已嗎?
: : 請注意一下 當時在十三樓的林耀文先生 照理說應該是最了解狀況的人
: : 並且 也該是當時向樓下其他人通報告知的人
: : 可是 我們從後來記者會都還有人提"挾持 踹門 進辦公室亂翻"等等一事來看
: : 很明顯的他並沒有正確的表達 而是非常刻意的去區解了真實狀況
: : 並且 他本人到三樓時 也是一樣的吶喊著說委員們偷竊擅闖
: : 請問 這難道不是刻意扭曲事實 挑起對立嗎?
: : 再者 當時委員們針對的是一銀"三樓以上沒出租"此一說詞問題 才會有此一事件
: : 而此大樓並非整棟出租作競選總部
: : 那麼 在有一銀代表及財政部部長的陪同之下 進入勘查一棟應該算是國有財產的大樓
: : 也只在公共空間並未進入競選總部辦公室 怎麼會有”連一樓都不該進入”的問題呢?
: 其實凡事都可反推,如果今天的場景是發生在你家,警衛要求訪客登記而來者拒絕
: 直接闖入你家``你在家裡發現一堆陌生人在你家亂竄
: 你的直接反應是什麼?
: 如果對方說我是來看看你家有沒有逃漏稅`我還帶了國稅局長來,一切都是合法的``你會很
: 客氣的說真是貴客呀~~歡迎仔細查看喔!!
首先 強調過很多次
當時很明顯的沒有進入的意思 只有在勘查那些樓層有所使用
這在林耀文趕人之前他們的對話就可以看的出來 當時他們準備下樓梯到十二樓
並且 此棟大樓為國有財產 也並未整棟出租做競選總部之用
所以 一再的有人做出"陌生人闖入家中"之類的比喻 我想是完全不恰當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
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
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所以問題其實很簡單,只要把專有跟約定專用部分區分出來,其餘的都是共用部分。
也就是不算闖入私宅的部分。
那麼哪些地方在法條內被規定『不可以』是約定專用?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
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注意看在這兩點。
第二點,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這『當然』包含電梯廳,
除非有人電梯是放來裝飾,不是拿來供人通行的。
第五點,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各
樓層的電梯廳當然是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不然每一層、每
一個區間都得自己裝「專用電梯」嗎?
再者 當時一銀代表 財政部部長均陪同進入
房東帶人進入自己屋子看一看 沒進到你的房間
這樣又怎麼會是陌生人闖入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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