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loodjokerZ (鮮血小丑)》之銘言:
: ※ 引述《kaio168 (kaio)》之銘言:
: : 其實凡事都可反推,如果今天的場景是發生在你家,警衛要求訪客登記而來者拒絕
: : 直接闖入你家``你在家裡發現一堆陌生人在你家亂竄
: : 你的直接反應是什麼?
: : 如果對方說我是來看看你家有沒有逃漏稅`我還帶了國稅局長來,一切都是合法的``你會很
: : 客氣的說真是貴客呀~~歡迎仔細查看喔!!
: 首先 強調過很多次
: 當時很明顯的沒有進入的意思 只有在勘查那些樓層有所使用
: 這在林耀文趕人之前他們的對話就可以看的出來 當時他們準備下樓梯到十二樓
: 並且 此棟大樓為國有財產 也並未整棟出租做競選總部之用
: 所以 一再的有人做出"陌生人闖入家中"之類的比喻 我想是完全不恰當的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 第 3 條
: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
: 分所有之標的者。
: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
: 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 所以問題其實很簡單,只要把專有跟約定專用部分區分出來,其餘的都是共用部分。
: 也就是不算闖入私宅的部分。
: 那麼哪些地方在法條內被規定『不可以』是約定專用?
: 第 7 條
: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
: 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 注意看在這兩點。
: 第二點,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這『當然』包含電梯廳,
: 除非有人電梯是放來裝飾,不是拿來供人通行的。
: 第五點,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各
: 樓層的電梯廳當然是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不然每一層、每
: 一個區間都得自己裝「專用電梯」嗎?
: 再者 當時一銀代表 財政部部長均陪同進入
: 房東帶人進入自己屋子看一看 沒進到你的房間
: 這樣又怎麼會是陌生人闖入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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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鄉愿 德之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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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3.176
閣下的言論只讓人絕對妳們藍軍還再凹
基本上立法委員是立法者 非執法者
本來就沒有這麼大的權力 去搜查財產
重點是他們進入總部後 保全已請他換證件
立委不但不換證 還硬闖去電梯
這才是讓人詬病的
且大選期間 闖進去對方候選人的總部 本來就是理虧
是要去刺激對方支持者嗎?!
再凹下去 看了就討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