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0 (VIVA TAIWAN)》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
: : 那這樣子來說台灣應該就不會有任何罪犯了不是嗎...
: 但台灣還是有罪犯啊
: 但顯而易見的重刑犯罪是無法規避的(嗯…某個時代能規避XD)
不是有條法規有罪另外一條就無罪?
: 然而很多情況是
: 執法者可以選擇讓一人有罪或無罪,引用他想要的法條
: 不然農村很多工廠是怎麼蓋工廠在農地上?
農村不能蓋工廠?有這樣的法規嗎?
農地上蓋工廠應該是違法的你可以去檢舉啊
: 違章的都能就地合法了,後來產生汙染誰會去抓?
有工廠跟有汙染是兩回事,況且兩者的規範法規跟主管機關應該不同
: (我老家的鄉下就是這樣的……T_T)
: 或是行政者能以定義不清的惡法,以行政裁量權隨意判定人的行為
: 像是現在已廢除的檢肅流氓條例,「流氓」在法律上有定義嗎?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80051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
會秩序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
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
一、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財產之幫派、組合者。
二、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三、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
為其幕後操縱者。
四、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
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五、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
釋字第六三六號解釋(節錄)
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敲詐勒索、強迫買賣及其幕後操縱行為之規定,同條第四款
關於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
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行為之規定,第六條第一項關於情節重大之規
定,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第二條第三款關於霸佔地盤、白吃白喝與要挾
滋事行為之規定,雖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惟其適用範圍,仍有未盡明確之處
,相關機關應斟酌社會生活型態之變遷等因素檢討修正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
欺壓善良之規定,以及第五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
原則不符。
本條例第二條關於流氓之認定,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於審查程序中,被提
報人應享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權利;經認定為流氓,於主管之警察機關合法通知
而自行到案者,如無意願隨案移送於法院,不得將其強制移送。
......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欺壓善良,第五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
及第十二條第一項關於過度限制被移送人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與閱卷權之規
定,與憲法意旨不符部分,應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失其效力。
首先該條例仍有效只是部分條文被宣告一年內失效、並非整部法律失效又關
於流氓定義也非全部不夠明確。
: 若要引用憲法,外蒙古都還是中華民國的耶……
: 我們的法律說有多奇怪就有多奇怪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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