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wChu (好球)》之銘言:
: ※ 引述《Hallermann (逆轉勝!投一號!)》之銘言:
: 我貼法條規定,看是你不會看條文還是我不會
: 該條第一項
: 「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者,應依本法考試及
: 格,領有執業證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請問跟我所說的「外國人考試後還要得到許可才能執業」有何不同
本國國民應考及格後一樣要得到許可才能執業
要不然執業登記假的嗎?
: 別跟我說要一字不漏
: 至於其他考試細節在其他法規?
: 先不說那xx辦法xx規則根本不是法律,只是行政命令
: 行政法上有所謂子法不得逾母法原則
: 請問母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說只有我國國民才能考
你再看清楚,母法有說只有中華民國國民才能應考嗎?
很懶得貼條文,但是既然要嘴炮那就來吧!
第 八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但有下
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以下略)
第 廿 四 條
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者,應依本法考試及格,領有執業
證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由考試院定之。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時,其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減免考試科目、考試方
式、體格檢查、成績計算、及格方式等,準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外國人領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各
該政府相等之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暨中文譯本,經各相關主管機關認可
者,得應各該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以中華民國語文作答。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醫師執業證書,並志願在我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服務,應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類科考試者,除筆試外,得併採口試或實地考試。必要時,筆試並得
以英文命題及作答。考試及格人員之及格證書應註明其服務地區。
前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由考選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
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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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4.211.4
※ 編輯: Hallermann 來自: 210.64.211.4 (03/21 12:27)
※ 編輯: Hallermann 來自: 210.64.211.4 (03/21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