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hnNacen (宅宅很忙的!!)》之銘言:
: ※ 引述《ladioshuang (達哥)》之銘言:
: 記得重大罪犯不能放 還有經濟犯
: 但是吸毒的好像放了 有很多就是出去又吸 又回去了
: 吸毒者 很難戒 沒錢就搶 自然是犯罪根源
: 對於有心改過的當然是好政策 但是這樣的犯人又有幾多?
: 犯人在監所之內應該沒什麼人權吧 沒有自由 檢查肛門等等
: 論公民權 也不能投票 嚴格說起來這算是沒人權吧~~~
: : 麻煩你先搞清楚,為何要廢止檢肅流氓條例
: : 這可是扁政府時期的大法官做出的決定(釋字636)
: : 並規定一年內廢止
: : 看的懂嗎?
: : 立法院只是配合廢止而已
: 我想請問一下 大法官做出決定 立法院可以否決嗎?
: 可以不配合嗎 如果非配合不可那為什麼需要送立法院呢?
: 請大大解釋一下 感謝
大法官的決定中包含要立法院在一年之內修正違憲的條文
否則逕行廢止的規定
立法院根本沒有否決的權力(難道你以為立法院最大嗎?)
法律不可超越憲法,你應該清楚這位階的順序關係
所以立法院不配合也行,但是一年後該條文自動廢止
這就會造成檢肅流氓條例的不完整
問題會更大
所以立法院只有兩條路
一是修正違憲的條文(NCC那次就是修正委員產生方式的相關條文)
二是立法院直接宣佈廢止檢肅流氓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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