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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hnNacen (宅宅很忙的!!)》之銘言: : ※ 引述《ladioshuang (達哥)》之銘言: : 記得重大罪犯不能放 還有經濟犯 : 但是吸毒的好像放了 有很多就是出去又吸 又回去了 : 吸毒者 很難戒 沒錢就搶 自然是犯罪根源 : 對於有心改過的當然是好政策 但是這樣的犯人又有幾多? : 犯人在監所之內應該沒什麼人權吧 沒有自由 檢查肛門等等 : 論公民權 也不能投票 嚴格說起來這算是沒人權吧~~~ : : 麻煩你先搞清楚,為何要廢止檢肅流氓條例 : : 這可是扁政府時期的大法官做出的決定(釋字636) : : 並規定一年內廢止 : : 看的懂嗎? : : 立法院只是配合廢止而已 : 我想請問一下 大法官做出決定 立法院可以否決嗎? : 可以不配合嗎 如果非配合不可那為什麼需要送立法院呢? : 請大大解釋一下 感謝 大法官的決定中包含要立法院在一年之內修正違憲的條文 否則逕行廢止的規定 立法院根本沒有否決的權力(難道你以為立法院最大嗎?) 法律不可超越憲法,你應該清楚這位階的順序關係 所以立法院不配合也行,但是一年後該條文自動廢止 這就會造成檢肅流氓條例的不完整 問題會更大 所以立法院只有兩條路 一是修正違憲的條文(NCC那次就是修正委員產生方式的相關條文) 二是立法院直接宣佈廢止檢肅流氓條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