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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奇妙無比---〈台灣關係法〉30歲的重新檢視 ◎ 雲程 一九七九年美國與ROC斷交時,為持續與「台灣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 的關係,出現舉世無雙以國內法管轄「外部事務」的〈台灣關係法〉(TRA)。 TRA奇妙之處包括: 一、到底TRA的法源何在?原先國務院負責起草「綜合法案」(omnibus bill), 最後權力卻由國會回收?TRA是國會行使〈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款 專管領土事務的「國家大權」(plenary power)嗎? 二、美國還有一九五○年的〈波多黎各聯邦關係法〉 (Puerto Rico Federal Relations Act),它與TRA有兄弟關係嗎? 為何美台之間不是「領事協定」而需要法律管轄? 三、TRA制訂於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卻回溯至當年元旦生效。 如果時間具法律價值,答案只能是美國不得中斷與台灣的關係。 其本意在避免台灣成為「遺棄地」(terra derelicta), 使其上以ROC為名號的台灣行政當局,得因佔有而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 成為「中國一部分」嗎? 四、TRA的台灣行政當局(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採複數用語,意思是台灣當局不止ROC一個?或者ROC本為複數存在, 都是台灣當局的一部分? 五、戰前美國對「菲律賓自治國」(the Commonwealth of Philippines) 派有領事。國際法定義這是「國內的領事派遣」。 在美國國內法TRA下設立AIT,也可視為「國內的領事派遣」嗎? 六、從「佔領+流亡」的架構看,無論「美屬說」或「佔領說」, 都主張TRA是〈舊金山和約〉下的權力行使。 從TRA避免產生「遺棄地」來檢視, 〈舊金山和約〉裡美國為「主要佔領國」,恐非贅語一句。 七、TRA開宗明義楬櫫應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間 「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就是台灣即使在「既非國家、也不屬中國」 地位下應該享有包括旅行、簽證、護照、經貿、衛生、通航等所有領事權利 (consular rights)。美國長久忽視台灣人民合法的領事權利, 豈不牴觸TRA甚至〈美國憲法〉? 八、當中國也制訂TRA或在國際組織中「暗示對台灣具有主權」, 並因此晉升台灣的「宗主國」,將對美國的TRA有何衝擊? 中國從「何國」取得宗主國權利?台灣會成為美中共管地(condominium), 從而使台灣海峽改變「水域的法律地位」嗎? 這些「小小法理」都是西太平洋安全的「大大課題」, 戰前滿洲國與波蘭等鴕鳥教案歷歷在目。一旦美國走錯一步, 恐將成為英美法裡面「禁反言」(estoppel)的囚徒,豈可不慎!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 http://tinyurl.com/cecdjw》,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4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