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wChu (好球)》之銘言:
: ※ 引述《badsam (夏天的蔚藍海洋)》之銘言:
: : 沒講好遊戲規則,怎麼玩?
: 貪污治罪條例是今天立的嗎?
: 不是你今天才聽過這個法律
: 就表示它今天才出現
: 阿扁起訴時引用的法條
: 新聞內文都有引,你不看,怪誰?
: 又,這部法律是在52年立法的
: 阿扁是個律師,如果他不知道有這個法令
: 那他該作的是燒掉他的律師證
不是每個人都跟你一樣願意講法,以你的法學素養,依法論法絕對站得住腳
謝謝你的指證
: : 既然你是以貪污治罪條例來定罪,先跟你致意,因為我遇到很多人,
: 我?干我啥事,檢察官以這個來起訴是干我什麼事
: 有人無知還四處牽拖喔,先是連個法條都不查
: 然後自己掰啥叫貪污,被踢爆後再扣我帽子兼曝露自己連新聞都沒看過就虎爛
我只是提出自己的看法,我不敢講自己一定對,所以說要跟大家討論才能增長見識
上文絕對沒有牽扯到你的意思,閣下不用這麼激動
: : 都是阿扁拿錢=貪污,但什麼貪污卻講不出來,只認定拿錢就是貪污
: : 過年拿壓歲錢在這種邏輯下也是貪污了
: 干我什麼事,就是有連個法條都不查,就開始大放蹶詞的人
: 像你就是
我沒有指說是你阿,連兩句干我啥事,不用這麼生氣吧,有你的指證我才會去查這些
我要謝謝你的提醒
: : 貪污治罪條例關於貪污的認定是:
: : 第四條
: :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 :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 :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 :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 :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 :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 : 第五條
: :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 :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 :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 第六條
: :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 :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 :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 :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 :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 :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 :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 :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 :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 :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 : 目前看起來只有第四條第二項有可能定阿扁的罪,除非能找到其他使用詐術、
: : 或有對價關係的賄賂證據。
: : 不過我認為第四條第二項是有BUG的,如果A先拿錢B,並說明這是屬於政治獻金,
: : 但事後卻說,此乃B之威脅,所以才拿錢給B,那B不就很雖小要被抓去關?
: 你有沒有半點法學常識?上面三個全是不同的犯罪類型
我不是學法的,但上面這些不同要件的條文,看了好多遍,我認為只有4-2有機會,
你認為呢?
: 雖然是同一保護法益,但有不同的構成要件
: 不是全部湊在一塊然後變同一罪
全部湊在一起?我哪裡這樣寫讓你誤會了?
: 要知道阿扁被以何條起訴,請查起訴書
: 不要自己亂湊一通
直接指正就可以了阿,這樣其他人看了也比較懂,你一直叫我去找資料看新聞看法條
我沒有這麼強,如果我不足的地方,你直接舉例反駁,不是更能說服其他人?
被反駁並沒有關係,也許是認知錯誤,也許是見識不夠,但是可以得到新觀念阿
難道您喜歡跟只有嘴砲謾罵的人戰來戰去?
很晚了,今天到此為止,大家晚安,在這個版討論這些似乎離題了,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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