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ighlander (無極)》之銘言:
: 有些人連先程序後實體,憲法法律行政規則的法位階,基本常識都不知道
: 就來鬼扯併案理由了,叫人看併案理由根本不是重點
: 重點在分案要點是否合法合憲,大法官尚且有不同意見
: 各持法律見解還可以接受,但是連重點都沒摸到,就是標準的門外漢行為
有人講到實體嗎?要不要指出來看看?
: 憲法保障訴訟權的實質意義包含法定法官原則
: 司法行政並無不依法律將個別案件指定由某法官審理之權限
不依法律?法律在哪?有法律規定的話
扁案的併案程序還爭什麼爭
: 刑事訴訟法對相牽連案件,僅規定不同法院間,相牽連案件
: 得合併劃歸一法院管轄,明文1.不同法院間2.得合併
: 顯見非授權同一法院案件任意指定合併,亦非應合併
: 不同法院間尚且可以出現得不合併,同一法院就應合併的論點受到質疑
: 案件經一般性,抽象性原則分案後,決定由何法官審理
: 法官即已確定,此時再透過內規,慣行,院內協議改由他法官審理
: 已顯現過分介入個案的特性,除非具法定迴避事由依法迴避此類之法律規定存在
: 法官或是庭長會議,並無自己決定分案歸屬權限
: 司法行政上法院之內規慣行,根本就不可能超越憲法位階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
: 分案要點這種司法行政規則,對於個案合併管轄
: 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依據,不得違背上位階法定法官原則,例外亦應從嚴
: 若分案要點未依法律訂定部分,違背法定法官原則,憲法位階之保障
: 已出現違法違憲之虞,必須先處理分案要點是否合法合憲,才有併案理由
: 直接跳過去講什麼併案理由,位階不分,實屬荒謬
科科,阿扁也以法官法定原則向高院抗告
然後高院駁回之
若某媒體報導屬實,大法官間也是正反意見都有
總不會這些法官大法官的學識沒你精深吧
法學見解本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別以為你覺得違憲最有道理,別人就是荒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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