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列出活動中心管理組所擬之
國立臺灣大學活動中心學生社團辦公室借用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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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國立臺灣大學
借用人因辦理社團活動需要,向出借人借用後開始使用,
經雙方同意,亦定條件如後:
一、房無座落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號第 學生活動中心 室
二、借用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開放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晚上十時止(配合校行事曆之活動中心開館時間)
四、借用人使用社團辦公室願遵守下列規定:
(一) 活動十宜保持安靜,請勿高聲喧嘩製造噪音
(二) 活動結束後應打掃清潔、整理環境,關閉門窗、係滅電燈、關閉空調,
所有垃圾及廢棄物均應西至活動中心走廊垃圾桶予以分類或丟棄。
(三) 辦公室內部得堆積雜物或棄置垃圾,以維護環境衛生。
(四) 辦公室內外不得住宿及烹煮食物。
(五) 辦公室內為不得使用學校提供以外之電化器具如電磁爐、烤箱等。
(六) 辦公室內不得放置易燃、易腐或有安全顧慮之物品。
(七) 辦公室之門、窗、貴等各種鑰匙應由社團負妥善保管之責。
(八) 辦公室之公務及設備,不得擅自攜出室外,以及交換或搬移他處,
並應愛惜使用。
(九) 辦公室內外不得做任何不法或不正當之集會與活動。
(十) 辦公室內禁止打麻將、賭博、酗酒、抽煙、燃點蠟燭、飼養動物,
違者收回社辦並從嚴議處
(十一) 契約期滿應負責整理清潔,經清點移交後使得辦理登記或遷移;
借用期滿殘留於社辦之財物,校方不負保管責任,
必要時得逕行清理處分,社團不得異議。
(十二) 辦公室門窗不得張貼海報等物品或使用櫃子等物品來遮蔽視線。
(十三) 其他經由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開會通過並公告之規定。
五、出借人得不定期派員檢視各社團辦公室,檢視情行列入社團評鑑之參考
六、不無上述規定之處理方式,情節嚴重者需立即處理,情節輕微者處理方式如下:
(一) 第一次不符合規定者,將在門上貼上告示單和尚往公告,
並限期改進(七天內)
(二) 第二次不符合規定者,自提公益服務企劃,並限期改進(總計十四天內)
(三) 第三次不符合規定者,取消社團帳號一個月並不得申請器材及場地
(四) 第四次不符合規定者,取消社團帳號半年並不得申請器材、場地及經費。
(五) 第五次不符合規定者,收回社辦使用權,一年內不得在申請社辦。
七、財產明細表(請妥善保管,並列入移交)(詳附件)
以下表格不附了。
※ 編輯: Honiahaka 來自: 61.229.188.87 (04/27 23:44)
※ Honiahaka:轉錄至看板 NTUniNews 04/27 23:45
※ 編輯: Honiahaka 來自: 61.229.188.87 (04/27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