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ask-wh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nobody1 (無人)》之銘言: : 既然是ask why 那...我也ask wky好了~~ : 站方的意見? : 台大沒有說話? : 為什麼yousee偏愛這麼偷偷摸摸的寄信給各個版主是為了什麼呢? : 為什麼要使用者一個個 在各個不同的版投票呢? : 好想知道醬子是否就能解決個別文章作者的權利 不受他站備份的干擾與影響呢?? : XD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20.132.12.241 : → nobody1:剛又去看了一下...相關權益....1,2,3 沒一個做到的 08/21 22:58 : → nobody1:一樣有作者資訊 有推文 有簽名檔 沒刪除系統 08/21 23:00 : → nobody1:我相信 ptt站方 而不是他站的嘴炮 XDDDD 08/21 23:00 : → nobody1:http://0rz.tw/6e2VV <== 隨便搜搜 就有ptt2 個板 08/21 23:06 : → kkkk123123:你好偉大喔XD 08/22 18:31 : → nobody1:比你偉大一些些 沒什麼 08/22 18:58 : → ciswww:這事情本來就是給各板決定 當然詢問版主 08/22 22:56 : → nobody1:ask wky 一下 為什麼站方不站在同意的那一邊呢? 08/22 23:07 : → nobody1:理所當然詢問版主的理由...也想要ask why一下 08/22 23:08 : 推 jcboy:解決個別文章作者的權利....這前提是文章作者有權利 08/22 23:13 : → nobody1:討論看看 不一樣的觀點好了 ^^ 我是主張有權利的那一方 08/22 23:17 : → nobody1:我的權利在我註冊時 賦予ptt站台 供其利用流通 08/22 23:20 : → nobody1:突然發現另一個架在國外的站台 不知覺中複製備份大量文章 08/22 23:21 : → nobody1:在未經站方同意的前提之下 任何轉出複製備份的動作 08/22 23:22 : 推 jcboy:可以看看3780篇Oikeiosis板友所PO的,主張有權利請舉出法源 08/22 23:21 : → nobody1:都是侵犯文字權利 大意是如此啦 08/22 23:23 : → nobody1:這....去告看看 就知道了 XD 08/22 23:23 基本上我不認為作者在ptt上發表文章 站方就有得到「作者的授權」可以利用流通 否則站方就應該可以去小說板把一些有名的小說家的文章都印出來賣錢 我認為站方取得的只有合理使用範圍的權利而已 而柚子的使用我依然認為是合理使用範圍 批踢踢的站方和柚子是同樣的使用 : → nobody1:如果是ptt站方來做這搜尋服務 我是舉手贊成 08/22 23:24 : → nobody1:由不可信任的第三方 那ptt同意與否就很重要了 08/22 23:25 : → nobody1:舉個例子來說 我架了個站把無名未隱藏的相簿都複製下來 08/22 23:25 : → nobody1:相簿都是公開的情況 並不代表我有權在未經無名同意之下 08/22 23:26 : → nobody1:COPY每一張照片後 供他人搜尋觀賞 08/22 23:27 無名沒有同意這些相簿的公開傳輸的權利呀 還是在照相者的手裡啊 : 推 jcboy:"不代表我有權"...權力的法源咧,你不舉法源,那沒啥好討論的 08/22 23:34 : → jcboy:老實說我很想看看主張有權的如何反駁3780篇,不過看來很難囉 08/22 23:37 : → nobody1:小弟不是唸法律的...不過倒是很希望去告看看 08/22 23:42 : → nobody1:畢竟"一字不漏的備份"不會是yousee的權利 08/22 23:43 嗯 你要去告也滿好的 畢竟可以確定現在實務上一些在網路上的著作權的問題 一字不漏的備份在法律上稱為「重製」 在網路上公開這些著作 法律上稱為「公開傳輸」 基本上這兩種權利都包含在著作財產權的範疇內 若有侵犯 不但有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還有刑事上的刑罰 而我認為 著作權法中有規定合理使用的範圍 也就是五十一條跟五十二條的規定 容許在教育研究學術目的下 讓大眾更容易接觸著作 且 根據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 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這條條文顯示當新的著作(柚子的索引以及備份快取) 以非營利教育目的 供作個人、家庭、學術、教育、研究目的 利用的(單一文章)質量佔總作品的比例不高 且不損及原著作(單一文章)的潛在價值與現在價值時 這都在合理使用的保護之下 : 推 nobody1:想了想...衝著jcboy的話 我會找時間 去追求權利的法源 08/23 11:38 : → nobody1:追根究底 才能知道自己是對的還是錯的 ^^ 08/23 11:40 : → nobody1:而且 看了看3780那篇大大的論述 還是很多漏洞在 08/23 11:41 啊 請多多指教 我不是大大 我想知道我的錯誤漏洞在哪裡 我也不是學法律的 只是自己剛好有點興趣而已 不敢說自己想的就是對的 : 推 gamer:基本上有沒有損害和有沒有侵權是兩碼子事,該篇文章提這個 08/23 16:42 : → gamer:已經弄錯方向了。另外第51條指的是「非公開」場合。 08/23 16:43 : → nobody1:權利或損害之定義也不應由加害者來定義 ^^ 08/23 16:43 : → nobody1:也或許權利與損害 中間要有個適當的折衝點 08/23 16:45 : 推 gamer:他說的損害指的是利益上的侵犯,比方說:錢。 08/23 16:45 : → gamer:但是這完全是兩碼子事,我的個人照不值錢。 08/23 16:46 : → gamer:但是你隨意使用我的照片,我一樣可以告你侵犯肖像權 08/23 16:46 : → gamer:我的個人資料不值錢,但是電信公司任意公開或販售,也是侵犯 08/23 16:47 : → gamer:到我的人格權。 08/23 16:48 gamer是說就算沒有利益上損害也有侵權行為 還是犯法的 我想是我發表那篇文章時 觀念不清楚 也沒有講清楚 著作財產權的存在是藉由保護作者的財產權來達到流通公共智慧提昇社會公益的目的 國家要避免大書商、大公司因為擁有昂貴的重製、發行設備 而過度剝削作者 所以設有保護作者的著作財產權 使得作者可以藉由交易著作財產權而得到財務上的利益 但若是高舉著作財產權 而讓少數人壟斷創作 妨礙社會資訊流通 影響創新與進步 這一定不是著作權法立法的意旨 所以著作權法也設有合理利用的範圍(四十六條到六十五條) 如果真的認為柚子的行為已超出合理利用範圍 我想了解這樣的利用會有什麼不良的影響 另外 電信公司或誰要是把個人資料任意散佈販賣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那跟人格權的關係似乎沒有這麼直接 : → nobody1:文字的權利 我想舉另個例子 如歌詞網站 即使未有商業行為 08/23 16:49 : → nobody1:也是眾人一個個字打 或一篇篇貼 難道就沒有侵權的問題? 08/23 16:51 這裡我看不太懂問題 是說作詞者的權利被眾人侵犯 還是 下載的人侵犯打字者或作詞者的權利? : 推 gamer:至於51條,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你買份報紙,然後影印1000份 08/23 16:54 : → gamer:到街上去免費送給大家看,這樣就是「公開」散佈了。 08/23 16:55 : → gamer:也就是說,51條只是保障你個人備份使用而已,不代表你可以重 08/23 16:55 : → gamer:製一大堆share給你的親朋好友,或是網路上的同好 08/23 16:56 這樣的確是公開散佈 可是並不是違法的事吧 這是合法使用的範圍 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 、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你影印了很多份報紙 顯然是你覺得有很重要的消息要免費告知大家 這麼有意義的事情 為什麼要用法律禁止? 而第五十一條確實是保護以個人跟家庭為目的的使用 事實上你可以買了任何著作之後複製給你的家人使用 這很合理吧 而五十二條保護的是以研究學術教育目的的使用 而文字著作從無索引的狀態 改變成有索引的狀態 這不是有便於網路上研究這類文字資訊的效果嗎? 這樣的變化明明就有助於這些著作的市場價值 而不是損害價值 而且提供此一技術的平台也並沒有因此得到利益 這樣到底有什麼不法的地方呢? : → FreeF1y2:報紙的例子違反的不是著作財產權嗎? 08/23 17:01 : → FreeF1y2:但是你在BBS上的文章並不能賺錢,所以應該不能類比吧 08/23 17:05 : → nobody1:損害的不見得是錢 反過來 賠償的也未必一定非錢不可 08/23 17:07 : → gamer:我說了,和能不能賺錢無關。賺錢與否是損害多寡的問題。 08/23 19:00 : → gamer:如果不能賺錢等於不侵權,那代表所有人都能把網路看到的文章 08/23 19:00 : → gamer:改成是自己寫的。 08/23 19:01 這個觀念不對 著作財產權跟著作人格權不同 就算是合理使用 也不能把別人寫的東西改說是自己寫的或是任何別人寫的 著作人格權保障作者就是作者 不能轉讓販賣繼承 但是著作財產權不同 其本質是財產權 財產權受到侵犯 當然是跟賺不賺錢有關 你原先的財產是零元 後來被人「侵犯」變成十元 而「犯人」並沒有得到利益 這樣你可以主張你被侵犯財產權嗎? 恐怕很難吧 而著作人格權本身即使不能得益 也可以請求賠償 那是因為人格權的特性 而不能說著作財產權也享有跟著作人格權一樣的特性 : → FreeF1y2:不過yousee並沒有更改作者資訊啊 08/23 19:16 : → FreeF1y2:您所說的應該是著作人格權的問題,3780篇也有提到過 08/23 19:18 : 推 gamer:並沒有什麼著作人格權。物品沒有所謂人格權的說法。 08/23 19:28 : → gamer:而且我想你也沒看清楚我在說什麼。 08/23 19:28 嗯 願聞其詳 因為其他推文網友錯愛 有引用我的文章的想法 所以我也想了解是不是我的想法還有不當 我認為網路上的文章都是著作 而不是物品 這種想法若有不妥 還請說明一下 : 推 gamer:我不反對bbs index這樣的網站 08/24 00:20 : → gamer:但是我不太贊同站方目前將文章備份到伺服器的行為 08/24 00:21 備份文章的行為 我覺得是「暫時重製」的範圍 (技術上必經的過渡性重製) 所以只要最終的目的不超過合理使用 暫時重製的行為並不會單獨違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3.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