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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iunkuei (啦啦隊)》之銘言: : A拿槍指著B 且扣下扳機 : 不過子彈打偏了 沒傷到B : A會被判殺人未遂 : 這樣看起來算是在處罰 A的殺人「意圖」 : C做一個小紙人 寫上B的名字 並用針刺紙人 擺明想殺死B : B一樣沒事 : 但C會被判殺人未遂嗎? 多思考一下你的假設 處罰是在於"殺人未遂" 也就是"殺人行為沒成功" 並非"想殺人" 第一個例子 有意圖 有行為(雖然沒成功) 第二個你只能說他"可能"有意圖 除非你有辦法舉證他 該行為正常情形下是可以殺死對方的 不然何來未遂之說... 你說"擺明" 是屬於你的主觀認定 並非證據 以上參考看看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214.59 ※ 編輯: fatcats 來自: 219.70.214.59 (11/02 23:06)
haryewkun:他的擺明,意思是說“明顯的動機”。 11/02 23:26
fatcats:那是主觀認定有明顯動機...比方說刀療...把刀砍在背上 11/03 00:24
fatcats:難道也算是意圖殺人嗎!? 11/03 00:24
fatcats:與其用擺明兩字來形容...不如直接說有明顯動機... 11/03 00:25
fatcats:不然沒有行為...何來"擺明"的論調...不過是主觀認定而已 11/03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