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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phuang (天涼好個秋)》之銘言: : 最近有人被通緝到135年的10月1日, : 請問通緝為什麼要設期限呀? : 為什麼不終身通緝呢? : 這樣135/10/2被抓到是不是就沒事了呢?   你講的應該是法律追訴期吧。的確過了法律追訴期就不再 追究這個罪了。至於為什麼要定法律我覺得一方面是訴訟成本 的問題,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現在法律普遍還是認為應該讓悔改 的人有重新再來的機會。既然這個人在這麼長的時間都沒有犯 下新的罪,那又何必再去追究這個十幾年前犯的過錯呢?   對了,上面講的是刑法的狀況。民法的求償期限好像複雜 的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37.161
ckclark:不過逃出國好像又是特殊情況 12/15 20:28
naphuang:可是如果那個人是殺人的話,不追究似乎也不對,傷害已造成 12/15 20:58
Akulamaru:過個三十年連證據都不見了,要起訴也沒那麼容易 12/16 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