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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裡面有所謂的拋棄繼承 也就是說兒女對於父母一代的債務 可以選擇拒絕承擔 如果範圍大一點 民主國家的政權在選舉之後交替 新上台掌政權的個 人或黨團 有法律依據去拒絕接受前政權者的承諾或債務嗎? 具體說 像是前政府跟廠商簽下興建某橋樑的契約 在興建當中 政權因為選舉 更替 新政權可以合法毀約而不需補償廠商損失嗎? 也就是說 可以單純 把個人得以"無負擔地拋棄繼承"的概念放大到這個國內政權交替的層級嗎? 若在放大到國家對外層級 新政府推翻前政府之後(比如中華民國對大清國 或者俄羅斯對前蘇聯等等) 可以有法律依據而無負擔地拒絕前政府的 債務或條約嗎? 前面各層級的(無負擔)拋棄繼承的概念對於債權人不是相對不公平? 在立法的時候又是怎樣考量呢? 更明確地問 立法者立下這種不利於 債權人的規定的時候 所秉持或聲稱的"大義"是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27.241
illreal:不爽可以不當新政府。可是不爽不能選老爸 01/16 16:39
haryewkun:除非是父子共謀或債主被煽動,否則現在沒有父債子償了吧 01/17 06:24
fatcats:政治=管理眾人之事 既然當權者只是管理 那麼自然契約 01/18 09:46
fatcats:的成敗都是全民買單...管理者只負政治責任而已 01/18 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