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lreal (現在是1:24唷)
站內ask-why
標題Re: [思辯] 兩小無猜可以,跟成人為何不行?
時間Mon May 2 21:38:50 2011
※ 引述《meblessme (眾生之心皆我道場)》之銘言:
: 現行法律規定有兩小無猜條款,兩個未16歲人
: 可以彼此之間發生性行為,
不行喔
兩小無猜條款不是說你無罪,只是把犯罪行為改為告訴乃論
(不要再說什麼無行為能力了,行為能力是民法在用的名詞)
因為告訴乃論>>雙方都可互告>>兩敗俱傷>>和解>>無罪
所以無罪是這樣來滴
: 青少年的初果年齡也已經降到16歲以下了,
: 可見青少年的性需求,並不是法律足以限制的
: 小孩大多也比較欣賞大人,
: 而大人通常也比較有足夠的資源來照顧青少年,
: 既然如此,為什麼不開放降低性行為的最低年齡呢?
有幾個比較常提出的原因
1.小朋友發育未完全,性行為對身體不好。
事實上提供未成年人煙酒檳榔都比性行為要來的影響健康,可是卻只是用行政法來規範。
比較不傷的性行為倒是用刑法來約束。
2.小朋友心理不成熟,智識無法判斷後果
一句話。身心障礙都能做愛了....
=========================
真正的原因是,與未成年人性交就擺明是放在違反性自主篇章
至於為什麼兩情相悅還會違反性自主呢?
那是因為法律不承認小朋友有性自主的自由意志。
為何不承認小朋友有性自主的自由意志呢?
說穿了,小朋友是父母的東西。與別人的小孩發生性關係,是對他人親權的一大挑戰。
這條文保護的並不是未成年人,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情感。
如果只看到形式上的條文是沒辦法看到真相的。表面上寫著保護未成年人。實際上:
保護未成年人(X)
保護女兒(O)
不得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X)>>熟女姐姐不得與我家兒子發生性關係(X)
怪叔叔可以和我家女兒發生性關係(X)
可以和女兒發生性關係(O)
真正條文隱含的意義是:外面男子不得與我女兒發生性關係
當然條文不可能真的這樣寫,為了講求男女平等,一不小心就把兒子和父母包括進去了。
變成:不得與未滿n歲人發生性關係。
--
=================================免責聲明=================================
本人法律知識淡薄,一切都是在夢中旁聽大學刑法課轉述記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55.60
推 Ebergies:XD 05/02 23:03
→ WINDHEAD:這年頭上ask-why板都要發夢了XD 不然會被認真人纏上 05/02 23:10
推 KanoLoa:可以和女兒發生性關係(O) (⊙o⊙) 05/03 00:22
→ Oikeiosis:家裡面還是不行的 刑230 無論幾歲都一樣不行 05/03 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