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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現在小三、砲友的議題在社會上正夯 ~ 讓我想到個問題... 性自主應該也屬於基本人權吧 ? 那為什麼法律和道德都要規範一個人結婚/交往後就不能有性自主 (不能跟名義上的對象外的人有性行為) ? 這樣的觀念不就像是契約約定擁有對方的基本人權嗎 ?? ..如果是這樣,同時又不開放買春賣春 不是很怪嗎 ? 既然性自主可以被契約約定 (像物一樣的被擁有,而不是基本人權), 這樣拿來買賣也不奇怪不是嗎...... 請問這問題出在哪邊呢 0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7.103
noonee: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容許)買賣的 07/15 04:50
noonee:例如 雖然確實有人買賣器官 但是你認為應該容許嗎? 07/15 04:50
noonee:另外 資本主義容許自有資產對吧?那為何婚姻就變成要負擔 07/15 04:53
noonee:對方的金融責任呢?為什麼離婚時法院自動會判要分財產呢? 07/15 04:53
noonee:想過沒? 07/15 04:53
e1q3z9c7:婚姻就是買賣啊 身心都拿來買賣 不知道為啥有合法地位 07/15 09:38
visorkk:基本人權很多阿 但是不能濫用 07/15 14:07
visorkk:你也有言論的自由阿 但是沒有無限制的言論自由 07/15 14:09
visorkk:同理 07/15 14:09
geniussilly:我覺得應該容許器官買賣.... 07/16 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