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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oke (你不懂我的煩)》之銘言: : 因為現在小三、砲友的議題在社會上正夯 ~ : 讓我想到個問題... : 性自主應該也屬於基本人權吧 ? : 那為什麼法律和道德都要規範一個人結婚/交往後就不能有性自主 : (不能跟名義上的對象外的人有性行為) ? : 這樣的觀念不就像是契約約定擁有對方的基本人權嗎 ?? : ..如果是這樣,同時又不開放買春賣春 不是很怪嗎 ? : 既然性自主可以被契約約定 (像物一樣的被擁有,而不是基本人權), : 這樣拿來買賣也不奇怪不是嗎...... : 請問這問題出在哪邊呢 0rz 先說個基本的點 買春在台灣不犯法 犯法的是買雛妓或是還在婚姻關係中的通姦 所以你說的「很怪」並不成立 而其次 所謂的基本人權中包含了人格權以及婚姻家庭權 性自主是人格權的一部分 但是也是婚姻家庭權的一部分 婚姻關係中要求雙方有忠誠義務 這是限縮了性自主 但並沒有剝奪性自主權 在婚姻中 個人仍然可以選擇要發生性關係或不發生性關係 所以性自主權並不是單純的被婚姻關係所剝奪 同樣的就像是人們理應有選擇職業的自由、也應該有處理財產的自由 可是國家仍然有兵役、徵稅的義務來限縮個人的這些自由 總不能說國家徵兵 人民就沒有人權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2.31.149.209
nameofroses: 07/15 10:40
e1q3z9c7:徵兵的確沒人權啊 07/15 11:35
e1q3z9c7:如果所得不足供應生活所需也不用納稅 07/15 11:37
visorkk:買春就是通姦囉 07/15 14:11
Oikeiosis:在婚姻中人買春觸犯通姦罪沒錯 但單論買春並不觸法 07/15 23:14
size:樓上 好像要修法了 因為女權主義者說罰娼不罰嫖是兩性不平等 07/17 00:06
size:另外憲法裡沒有寫什麼婚姻家庭權 照理推是人身自由權比較大 07/17 00:06
Oikeiosis:你說的理由是大法官釋字666的理由 不是女權者的理由 07/17 09:20
Oikeiosis:然後基本人權就是基本人權 分誰大誰小有什麼用? 07/17 09:23
size:樓上 憲法有例舉人身自由權 有工作權 但沒有什麼家庭婚姻權.. 07/17 11:39
size:勸你不要用學說或社會道德來論述 而是要從法理來看原波的問題 07/17 11:41
Oikeiosis:憲法保障家庭婚姻權屬於人格權的一部分 不懂別胡扯 07/17 22:58
size:樓上 憲法例示的人身自由根本沒有寫家庭婚姻權 你還在扯啊? 07/18 15:21
size:家庭很重要 但法律又沒強制你結婚 也不保障你一定有老婆 懂吧 07/18 15:22
size:法律保障雇主不得因xx而拒絕給予工作機會 例如殘障名額之類等 07/18 15:23
size:但它可沒保障異性交往 不得因xx就拒絕你 感情是私領域管不到 07/18 15:24
Oikeiosis:首先 大法官釋字362、552號 就寫白了憲法保護婚姻家庭 07/19 03:36
Oikeiosis:不懂的話請查過再說哪裡不懂 我也懶得繼續教你了 07/19 03:37
size:好好看懂別人的文章 若你結婚法律當然保障 但並不保障有對象 07/19 12:27
size:你失業法律還會保障你的工作權 你沒男女朋友法律還要幫你找? 07/19 12:28
size:你結婚後若配偶不和你同居或性交 法律要架人幫你強制執行嗎? 07/19 12:30
size:民法是私法 規定配偶有同居義務 也不能強制 這就是人身自由權 07/19 12:32
Oikeiosis:人身自由不是這個 是指公權力不得違法逮捕拘禁個人 07/20 08:22
Oikeiosis:不保障有對象就不保障 我就說憲法保障有婚姻的配偶 07/20 08:24
size:唉 樓上啊 憲法前幾條就有例示出來了 看看好嗎 自己在那亂扯 07/20 14:22
size:憲法明文保障人人有xx自由權 可沒寫人人有配偶權 程度不能比 07/20 14:24
size:一它不保障沒對象者一定有對象 二有對象也不能強制同居或性交 07/20 14:27
size:配偶還可以告你強制性交 妨礙自由等 人身自由權>婚姻權無疑 07/20 14:31
Oikeiosis:哈 來個連結證明一下 人身自由包含了性自主吧 07/20 16:57
Oikeiosis:而且就算是人身自由吧 憲22保護也沒有比較少 07/20 16:58
Oikeiosis:可不可限制、要用什麼手段限制 都必須透過違憲審查決定 07/20 16:59
size:靠 有夠番的 沒有性自主配偶要性交你就不能拒絕了 只能同意囉 07/20 21:39
size:若婚姻權>人身自由權 配偶不同居你就可申請強執架人 有嗎? 07/20 21:41
size:很不想陪你玩了 講的明明是錯的還在那爭 長篇大論有夠閒的.. 07/20 21:42
size:還不懂請看daze的文 gamer所謂的管得到 也無法逾越人身自由權 07/20 21:51
Oikeiosis:你是錯的就別再胡扯了 請查一下釋字666,552 都解釋過 07/21 22:53
Oikeiosis:真的看不懂 再來說哪裡看不懂吧 別再胡說八道了 07/21 22:54
size:我講的是優先順序 而不是有沒有權利的問題 講順序你就是錯的 07/22 13:18
Oikeiosis:錯了硬凹真難看 去找憲法、學說來說基本人權有順序吧 07/22 21:38
Oikeiosis:你找到一個學者一本書這樣講 再來扯別人是錯的好不好 07/22 21:39
size:同居義務無法強制執行 配偶可告強制性交 書都有寫你看不懂? 07/22 23:54
size:還要人家明寫自己都不會判斷的 死讀書如此莫此為甚 不陪玩了 07/22 23:55
Oikeiosis:你扯不下去就別胡說八道最好 找不到證據就說是死讀書 07/23 08:35
Oikeiosis:被你講死讀書就是指論理清楚 被你講番就是證據充分 07/23 08:36
Oikeiosis:現在我還滿樂於看你這樣找不到證據亂扯亂罵的窘樣的嘛 07/23 08:37
size:我在等你說明同居不可強制和配偶可控強制性交的明文 不回應嗎 07/23 16:17
Oikeiosis:疑 這件事情明確的說明了結婚不妨礙消極性自主 沒錯 07/24 01:50
Oikeiosis:之前跟你講到的釋字666的聲請理由書 也已經引用了 07/24 01:51
Oikeiosis:然後呢? 此事跟你胡扯婚姻權跟人身自由有順序何干? 07/24 01:52
Oikeiosis:很顯然的 基本人權沒有順序問題 只有限制手段比例問題 07/24 02:18
Oikeiosis:原來你連這麼基本的東西都不懂 還以為什麼順序是常識 07/24 02:20
Oikeiosis:你想要用婚姻內可告妨礙性自主來證明人身自由高於婚姻 07/24 02:22
Oikeiosis:這裡錯的很多了 1.人身自由是不受違法逮捕拘禁的自由 07/24 02:23
Oikeiosis:人身自由不包含性自主 07/24 02:23
Oikeiosis:2.婚姻並不影響、限制消極的配偶間性自主權 07/24 02:25
Oikeiosis:這個法律事實並不代表可以主張跟配偶外的性自主權 07/24 02:26
Oikeiosis:至少在民法的婚姻關係中 與外人合意性交就構成離婚要件 07/24 02:27
Oikeiosis:3. 基本人權就是基本人權 除非是符合憲法23條的狀況 07/24 02:30
Oikeiosis:否則都不得以法律加以侵害限制 哪有什麼順序問題... 07/24 02:31
Oikeiosis:這三點中任一條 都夠讓你那錯誤觀點廢的死死的 07/24 02:33
Oikeiosis:真的很好奇你還想用能用哪一招來混淆視聽? 07/24 02:34
size:人身自由當然包含性自主 沒有保障結婚家庭權才是真的 還在扯 07/24 13:53
size:因為人不一定要結婚 自然就有性自主權 法律可沒罰婚外性行為 07/24 13:56
Oikeiosis:真是睜眼胡扯 請看釋字554 http://ppt.cc/lz3w 07/24 16:40
Oikeiosis:裡面寫得很清楚「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 07/24 16:41
Oikeiosis: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 07/24 16:42
Oikeiosis: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07/24 16:43
Oikeiosis:之前提下,始受保障。」 都寫這麼清楚了 07/24 16:44
Oikeiosis:性行為的自由是人格權 由憲22保護 不是憲8的人身自由 07/24 16:45
Oikeiosis:而釋字362 http://ppt.cc/UGH~ 也寫得很清楚: 07/24 16:48
Oikeiosis:適婚之人無配偶者,本有結婚之自由,他人亦有與之相婚 07/24 16:49
Oikeiosis:之自由。此種自由,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受保障。 07/24 16:49
Oikeiosis:而刑法通姦罪跟民法離婚十要件 都還認定婚外性行為不法 07/24 16:53
Oikeiosis:短短兩行推文 執迷不悟的程度真是足以令人稱奇 07/24 16:54
Oikeiosis:法條、字號、連結、關鍵文句都幫你找好好了 07/24 16:56
Oikeiosis:很期待你除了躲起來以外還有沒有別招可以用^^ 07/24 16:57
※ 編輯: Oikeiosis 來自: 62.31.149.209 (07/31 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