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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在蘋果日報看到這篇 http://tw.nextmedia.com/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20301/112515 我記得在美國多半的州側錄都是犯法的 側錄當證物也是無效的 (毒樹毒果理論?這個我不是很了解,這理論有的時候適用有的時候似乎不適用?) 台灣的情況如何呢? 之前吳敦義選市長的時候的電話被錄音的時候我就想問了 不過那個時候還太小不知道該問誰,也還不知道批踢踢(那時候好像也沒批踢踢) XD 想請板友幫忙解惑一下,感謝阿~ -- “We are all in the gutter, but some of us are looking at the stars.” —Oscar Wild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3.11.72.200
souldragon:要看情況裁量 程序違法時"得斟酌人權及公益認定證據力" 03/02 01:22
hermitwhite:在台灣,公開場合的錄音都是合法的;私下通訊的話只要 03/02 01:27
hermitwhite:獲得其中一方同意或者是其中一方自己錄音,也是合法的 03/02 01:28
hermitwhite:(但後者的情況如果把這紀錄公開則視情況可能違法) 03/02 01:29
Equalmusic:把記錄公開是指公開散佈嗎?那提供當證物就不算囉? 03/02 10:34
hermitwhite:這個我就不太確定,根據紀錄本身的性質會關係到不同的 03/02 10:52
hermitwhite:法令。例如你可以把上司講的話都錄起來沒問題,雖然不 03/02 10:54
hermitwhite:當地處理這紀錄可能會因洩漏業務秘密而違法但應該可以 03/02 10:55
hermitwhite:作為證物沒問題(Google可以在執法機關要求時提供你的 03/02 10:55
hermitwhite:帳戶資料也是類似的思維)。但若紀錄關聯到國家機密時 03/02 10:56
hermitwhite:會不會有不同規範?這我就不知道了。 03/02 10:57
Equalmusic:原來如此,感謝 03/03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