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pcb:1.是"進步主義" 2.是"改良自由主義"可以wiki一下是不是你要的 04/03 11:59
→ mpcb:台灣大多是採進步主義 介於功利與自由意志之間 因此會有課稅 04/03 12:08
→ mpcb:及兵役義務,以增進公共利益的行為 除非社會往某個方面改變 04/03 12:08
→ mpcb:不然目前社會狀態不會有太大改變 04/03 12:09
→ mpcb:btw 法西斯主要是指政治獨裁,不一定有公共利益大於個人利益 04/03 12:10
→ mpcb:另 原po有刻意混淆議題的習慣 所以不用太認真 04/03 12:12
推 T50:在法律上,財產權沒有被犧牲而是被至換。都更不算是公共利益 04/03 15:33
→ T50:還有那些被納入都更範圍的人,再第一階段可以反對,反對了計畫 04/03 15:34
→ T50:在市府就不會過,不過王家的狀況是第一階段開價要店面,然後裝 04/03 15:35
→ T50:死。不主動提出反對,所以計畫就通過了,後面就投票了 04/03 15:36
→ T50:至於被劃入也是不得以的,因為王家沒被劃入,他就沒辦法自己更 04/03 15:36
→ T50:新。另外都更後王家就會失去建築線跟損及結構。所以在自治條例 04/03 15:37
→ T50:中他們家其實跟公寓一樣,是必須一起畫入的一部分 04/03 15:38
推 souldragon:m比較愛混淆視聽 舉投票某id水桶來類比就是一例 亂扯.. 04/03 18:32
→ souldragon:至於男生當兵是認為國家安全>人身自由 公益>私利無疑 04/03 18:34
→ mpcb:王家雖然無建築線但可請求袋地通行權 雖往後改建無法取得建照 04/03 20:26
→ mpcb:但是該土地為王家單獨所有 沒有必要一定要加入這次都更單元 04/03 20:27
→ mpcb:但是如果他們夠積極 像仁愛路、杭州南路的趙醫師 就可能不用 04/03 20:28
→ mpcb:走到這一步 04/03 20:28
推 T50:你說的是可行的,不過最大的可能是,整個都更案就不推動了 04/03 20:36
→ T50:不過王家最大的問題是,沒有在更新事業計畫公展結束前反對吧 04/03 20:37
→ T50:可能是抱著還能談判的想法所以拖過去了,在政府協調的時候也亂 04/03 20:38
→ mpcb:還是推得動啊 只是王家需付給建商代償金 及建商需付預售屋 04/03 20:38
→ mpcb:違約金 04/03 20:39
→ T50:提一個價格,讓協調的部分一下就結束掉。簡直就像拿財產來開玩 04/03 20:39
→ T50:笑 04/03 20:39
→ mpcb:所以這次不只有都更法有問題 行政程序法也有問題 公聽會等 04/03 20:39
→ mpcb:的溝通管道在行政決定程序上的效益是有問題的 04/03 20:40
→ T50:不董哪裡有問題,有問題的是王家吧,以為不同意就是反對? 04/03 20:40
→ mpcb:畢竟台灣社會習慣政府怎麼決定 開個公聽會"說明"一下就執行了 04/03 20:41
→ mpcb:不發表意見不代表同意啊 公聽會的結論目前可以不影響行政決定 04/03 20:42
→ T50:以法院見解,行政決定程序上的效益是沒問題的。是王家認為該更 04/03 20:42
→ T50:嚴格吧 04/03 20:42
→ mpcb:所以才會發生這個案子經審議決定後 依法執行的結果啊 04/03 20:42
→ mpcb:包括土徵法 都更法 都是只要"開過公聽會" 意思一下就好了 04/03 20:43
→ T50:是不影響,但實務上都更會聽阿,要不然怎麼都更案這麼少 04/03 20:43
→ mpcb:這樣沒有問題? 基本上政府是可以做到不取得民間反對意見的 04/03 20:44
→ T50:我覺得恰恰相反,確實的表達反對後,就都不更了,這個才是現實 04/03 20:45
→ T50:照法條走,是可以不理的.... 04/03 20:46
→ mpcb:那王家是怎麼被拆掉的 公聽會迴避他們早就已經提出的反對意見 04/03 20:48
→ T50:他現在是審核都過了,才來反對。問題是,沒有法條支持他的反對 04/03 20:48
→ T50:他是沒參加吧,理由不是說沒收到信? 04/03 20:48
→ mpcb:在建商一開始詢問時他們就反對 但是建商在提案的時候還是包括 04/03 20:50
→ T50:建商? 不是他的鄰居提案的嗎? 04/03 20:50
→ mpcb:所以公聽會的時候才會包含他們 而審議是依法通過的 04/03 20:50
→ T50:會包進去就是依照自治條例的要件阿,不過重點在他沒明確反對 04/03 20:52
→ T50:雖然說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採納,但是實務上明確反對後就不會通 04/03 20:52
→ T50:過了..... 04/03 20:53
→ T50:這裡的問題點就在這啦 重點他在沒有參加公聽會 04/03 20:53
→ mpcb:杭州南趙醫師案是因為審議會再審發現不該劃入才由審議會劃出 04/03 20:54
→ T50:但是 公聽會是採發信主義,既然都發了,鄰居親戚也都收了 04/03 20:54
→ mpcb:為此建商告審議會 (結論是建商敗) 04/03 20:54
→ T50:你裝死的話 我也沒辦法阿 實務上你要出來反對才會不通過阿 04/03 20:55
→ mpcb:是啊 現在公聽會沒參加就自動視為同意啦 04/03 20:55
→ mpcb:但是現實上有很多可能讓真正的反對意見不會出現在公聽會上 04/03 20:56
→ T50:杭州南我就不知道了 04/03 20:56
→ T50:應該說,公聽會反對同意都只是公聽會,不過市府很好心的讓你反 04/03 20:56
→ T50:對意見一定會通過 04/03 20:57
→ mpcb:中科四期、大埔 的公聽會都有反對意見 也照作啊 04/03 20:58
→ mpcb:我們目前的行政程序法關於這部份是有被縮減過的 04/03 20:59
推 T50:所以說,在都更上市府很好心嘛.... 04/03 21:01
推 T50:現實上就是這麼好心,公聽會不具有法律效益,但是反對意見都被 04/03 21:15
→ T50:接受,說實話都已經變成淺規則了。我剛剛看到申請人了 賴科興 04/03 21:15
→ T50:應該是他鄰居吧 04/03 21:15
→ T50:至於那個臉書,我大略看一下,他應該是說公聽會在法律上不具反 04/03 21:16
→ T50:對的效力吧。雖然這是程序上唯一的反對機會,應該是這麼說吧 04/03 21:17
→ T50:不過實務上很有趣的都會接納反對意見,兩千多件都更都因公聽會 04/03 21:17
→ T50:打槍而否決 04/03 21:18
→ T50:他有寫他在公聽會有反對嗎..... 04/03 21:19
→ mpcb:行政程序法有提到聽證 但是聽證結論沒有影響行政決定的能力 04/03 21:20
→ T50:你貼行政程序法幹嘛 04/03 21:20
→ T50:是阿,因為是潛規則阿 04/03 21:20
→ T50:是後面審議的慣例作為阿??? 有問題嗎 我有改過說法嗎? 04/03 21:21
→ mpcb:這個潛規則就是問題啊 仁愛杭州案是因為住戶直接要求審議委員 04/03 21:25
→ mpcb:至現場探堪 而由審議委員主動要求重劃 並非經正常聽證程序 04/03 21:26
→ mpcb:該案也為此提出行政訴訟,要求市府撤除該區更新單元的劃定 04/03 21:27
→ mpcb:如此才確保他們不會再被劃入更新單元 04/03 21:27
推 T50:所以杭州南市審議委員程序上有問題不是? 04/03 21:30
→ T50:潛規則沒有問題吧,立法的本意是加速都市更新,不過實務上還是 04/03 21:30
→ T50:考量到少數人的看法阿 04/03 21:30
→ mpcb:審議委員會有專業裁量權 他們得以反對 04/03 21:31
→ mpcb:會是因為有這潛規則 才會造成現在的爭議 這不是當初行政程序 04/03 21:34
→ mpcb:這造成行政程序可能違反 行政程序合乎正義的精神 的立義 04/03 21:35
→ mpcb:BTW 仁愛杭州案行政訴訟決議: 100年度訴字第883號 04/03 21:37
推 T50:在法庭上沒有拿潛規則來說嘴阿,另外得以反對不代表可以不走程 04/03 21:37
→ T50:序阿 他們當然能反對要不然怎麼打槍 04/03 21:38
→ T50:會有現在的爭議其實就是立法的本意吧,本來就是可以這樣強制拆 04/03 21:40
→ T50:遷的,因為都更本質上沒有剝奪你的財產,不過在實務上還是有很 04/03 21:40
→ T50:好的照顧反對者的意見不是? 04/03 21:40
→ T50:應該說實務上的作為讓都更法修改後的第一年就該暴出的問題 04/03 21:41
→ T50:一直拖到王家這個粗心案例上才爆出來 04/03 21:42
→ mpcb:仁愛杭州案中建商有辦說明會並有3/10同意書 趙醫師有表反對 04/03 21:42
→ mpcb:市府為了使此案符合"台北好好看"因此將趙家劃入 為此才需 04/03 21:42
→ mpcb:行政訴訟以確保趙家排除在外 所以市府沒有很好心 04/03 21:43
→ mpcb:代為拆除這條沒刪除必要 多數決沒刪除必要 都更法需要加強的 04/03 21:44
推 T50:那這個是太新了不符合都更要件判敗訴的案例嗎 04/03 21:44
→ mpcb:最主要是公共利益的定義 及個人權利的保障 04/03 21:45
→ mpcb:你自己去google 看一下好嗎... 04/03 21:45
→ T50:我還沒看判決 有點懶。那就只能說普遍很好心了畢竟只是潛規則 04/03 21:45
→ mpcb:都更原本立義良好 現在的問題是那個環節造成現在的爭議產生 04/03 21:46
→ mpcb:都更法有其不完善 而行政程序法要負擔部份責任 04/03 21:46
→ mpcb:就算今天不用都更法 公寓大廈法中也有提到 04/03 21:47
→ mpcb:都更 危害公共安全等"不需"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04/03 21:48
→ mpcb:因此自辦是可以由這裡建立起更新委員會來執行自辦都更 04/03 21:48
→ a001ou:我覺得s是故意來吵架的耶 04/03 21:49
→ mpcb:"等"在危害公共安全前 公寓大廈管理條理13條 04/03 21:49
→ mpcb:他是啊 04/03 21:49
推 T50:看了一下原告主張,就是那個不符合要件判敗訴的案例嘛.... 04/03 21:51
→ mpcb:嗯 是 但是這次勝訴不只是因為他太新 04/03 21:54
推 T50:我絕得你提的內容以都更法的位階不適合。都更法應該改的是19條 04/03 21:57
→ T50:便利之所在,利益之所在 簡單說不夠方便 就減少迫害 04/03 21:58
→ T50:嘛 太新是這個案例的索引辭而已... 重點在不符合要件 04/03 21:59
→ mathlove:其實我覺得有個問題是 為什麼不表示意見=同意 04/04 00:37
→ mathlove:都更不是一種權利嗎? 跟投票一樣 沒道理沒去投票的票 04/04 00:39
→ mathlove:全部視為選第一號候選人 這感覺很怪O.O 04/04 00:39
→ T50:單純是因為公聽會在程序上不怎麼重要,但實務上非常重要 所以 04/04 01:35
→ T50:有認知上的差異。實務上的重要其實只是經驗法則,經驗上公聽會 04/04 01:36
→ T50:有提反對幾乎都會接受 04/04 01:36
→ T50:以目前的都更經驗來看,公聽會上的反對,是最有效益與意義的 04/04 01:37
→ T50:王家在訴訟打公聽會,其實不是在反對與否,而是寄望過去公聽會 04/04 01:38
→ T50:具有的重大意義來提升公聽會應有的標準,從而否定這個都更案 04/04 01:39
→ T50:程序上有瑕疵......不過公聽會的重要性就是潛規則罷了 04/04 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