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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這裡的質疑有幾點: 1.隱匿、收受贓物者都不是偷竊者 應該無罪 2.酒駕的乘客有連帶責任 所以連坐法仍然存在 3.所有的法理原則都是人訂的 人當然可以打破 我認為這三種看法不算全錯 但是並沒有有效的反駁到我本來的立論 另外板友引用了日本的新法 這跟台灣的現況不同 文後一併說明
meblessme:如果這樣的話 同理 收受贓物又哪裡有罪呢06/10 11:32
meblessme:偷的並不是收受的人 而隱匿知情使用都沒有罪06/10 11:33
meblessme:不是嗎06/10 11:33
meblessme:再來 如果連坐是錯的 那酒駕為什麼可以連坐到乘客06/10 11:35
meblessme:從各國新聞來看 如果真的想立法什麼原則都可以被拋棄的06/10 11:37
meblessme:而不想立法的 沒有原則也會創造出原則來 不是嗎06/10 11:37
sopher1990:酒駕什麼時候可以連坐到乘客了?!06/10 15:27
souldragon:不知情的在法律用語上叫善意第三人 通常是沒罪沒錯啊..06/10 17:04
※ 引述《Yenfu35 (廣平君)》之銘言: : → sopher1990:酒駕什麼時候可以連坐到乘客了?! 06/10 15:27 : http://ja.wikipedia.org/wiki/%E9%A3%B2%E9%85%92%E9%81%8B%E8%BB%A2 : 日本在2007/9/19修正《道路交通法》, : 對提供車輛或酒類飲品給酒駕者,以及同車乘客皆施以懲罰; : 若命令酒測值超標的人開車,則與酒駕者同罪。 : 酒醉駕駛 : (已不能安全駕駛。此時騎腳踏車也有刑責。) : 提供車輛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 : 提供酒類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 : 同乘者:若已知駕駛者已醉到無法安全駕駛,卻仍放任他開車,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 : 否則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 : 帶酒氣駕駛 : (呼氣酒精濃度0.15mg/dl以上。此時騎腳踏車等輕型車輛也可能違法。) : 提供車輛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 : 提供酒類者: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 : 同乘者: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 : 所以不久前,新聞才提到有人建議仿照這個例子、 : 懲罰提供車輛、酒類者或同乘者。 首先 我們必須先說明清楚什麼叫做「罪止一身」 這個定義的要求很明確 就是人只為了自己的行為而受罰 如果因為自己無法干涉、決定的別人的行為而受罰 就違反了這個原則 收受贓物罪本身跟偷竊罪無關 是因為「助成」他人侵害財產權而成罪 所以收受、使用贓物的人「本身」沒有去偷竊 就不觸犯竊盜罪 但在知情下收受贓物的行為 另外觸犯了「贓物罪」 這裡很清楚的 幫助犯罪 是一種犯罪 並不是說幫助犯罪是原來犯罪的延伸 也就是說 即使收受贓物罪成罪 也是符合罪止一身原則的刑法系統 現在台灣對於酒駕的責任到底有沒有連坐到乘客身上呢? 這件事情比較複雜 我們要區分成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這兩點來看 在民事責任上 根據74年台上字第1170號 要旨: 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後座之人係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 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認係後座之人之使用人,原審類推適用民法第二 百二十四條規定依同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減輕被上訴人之賠償金額,並無不合。 顯示在民事責任上 後座之人與駕駛人是同有責任的 然而 同有責任也不是因為連坐 而是因為使用人與駕駛人同有責任 使用人可以決定是否搭乘以及行車路線 當然也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但是刑事責任則否 因為刑事責任禁止類推適用、罪刑法定 所以只要沒有法令明確規定酒駕同乘者的責任 酒駕的刑責還是由駕駛人單獨負責 換句話說 酒駕的同乘者 在現行法令下有不同的民刑事責任 但是兩者都是服從「罪止一身」原則 而日本新修訂的法令將提供酒類、車輛、共乘予酒駕者規定為犯罪 其中也明確規定「已知駕駛者醉到無法駕駛」 這還是回歸到共乘者「本身」的行為 即使台灣仿照這個新法令立法 我相信也跟日本一樣不會動罪止一身原則 當然所有人為的原則都可以打破 不過既然被稱為是「原則」 就也不會這麼輕易的被打破就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4.138.99
meblessme:個人認為 如果妻孥知情並使用作惡得來的資財 就該連坐 06/11 12:14
souldragon:贓物罪和偷竊搶奪強盜侵占等是分開的 法律比你想得還細 06/11 13:39
souldragon:就算是共同正犯同罪名 法官也會斟酌個別狀況刑度有別 06/11 13:40
souldragon:不是連坐就要判得都一樣 罪及他人時通常會是另一種罪 06/11 13:42
meblessme:不是犯罪人罪刑不同是合理的 我只是想闡述 06/11 14:23
meblessme:妻孥並非無辜 這樣的想法而已 06/11 14:23
Oikeiosis:以前清朝的大清律例規定 家人收賄 處罰家長 06/11 15:44
Oikeiosis:家長犯法 全家流放 大概就是你想要的連坐效果吧 06/11 15:45
Oikeiosis:中國用連坐法 連坐了幾千年了 好不容易有更理性的法制 06/11 15:46
Oikeiosis:實在沒有必要回頭去用秩序、倫理優於理性的舊法制 06/11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