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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ita3027 (鬥蛐蛐兒)》之銘言: : 反對方則著眼於歷史因素和部分(我個人覺得是)浪漫派對於「家」的想像等等 : 「華光社區的歷史成因,也就是國民政府來台時,許多人負擔不起正常住宅, : 只好在當地自覓落腳處,而政府也發了門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地容納「違建」, : 直到如今突然說拆就拆,甚至替居民冠上侵佔國土的罪名。」 : 到底什麼樣的價值觀比較合情合理? : 或者有沒有更圓融的說法和做法? 根据巴西法律,占有土地如果5年内没有人出面提出法律異議,就被認為合法。 而是台灣的土地法律是採登記制,必經過政府的登記所有權才得以確立。 法律是人定的 你可以透過立法改得像巴西一樣 問題是 是真的想這樣,還是只是因為濫情想讓一些人通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6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