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ws (我想去希臘玩啦..嗚嗚)》之銘言:
: ※ 引述《imbgq (OK 221 G4)》之銘言:
: : 主管要我們同仁把離職單先填好
: : 留下生效日期及主管核可簽章欄空白後交給他
: : 所以主管認為我做不好
: : 辭職立即生效
: 不適用勞基法
: 要遣散員工要在一個月前通知才合法....
主管會要求由離職當日往前推算離職申請日
而非離職申請日後一定期間後離職
(也就是說,決定離職日才填離職申請日)
而公司規定
年資未滿一年,離職申請日後10天為離職日
年資一年未滿三年,離職申請日後20天為離職日
年資三年以上,離職申請日後30天為離職日
(這部分我就不知道合不合法了)
要你走,不會用"遣散"
會用"自請離職"....
這就與勞基法無關了.....
: : 我覺得這招蠻酷的
: : 古代破釜沈舟的典故
: : 我現在立即體會到
: : 所以建議系上
: : 可以用這招試試看
: : 請同學先把自願休學申請書填好
: : 只要教授覺得沒有盡心盡力研習地質的同學
: : 就讓他的休學申請書立即生效
: : 馬上就會有國際級的地質專家誕生
: : (同時,不適任地質系的學生也會遭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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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6.13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