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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ws (我想去希臘玩啦..嗚嗚)》之銘言: : ※ 引述《imbgq (OK 221 G4)》之銘言: : : 主管要我們同仁把離職單先填好 : : 留下生效日期及主管核可簽章欄空白後交給他 : : 所以主管認為我做不好 : : 辭職立即生效 : 不適用勞基法 : 要遣散員工要在一個月前通知才合法.... 主管會要求由離職當日往前推算離職申請日 而非離職申請日後一定期間後離職 (也就是說,決定離職日才填離職申請日) 而公司規定 年資未滿一年,離職申請日後10天為離職日 年資一年未滿三年,離職申請日後20天為離職日 年資三年以上,離職申請日後30天為離職日 (這部分我就不知道合不合法了) 要你走,不會用"遣散" 會用"自請離職".... 這就與勞基法無關了..... : : 我覺得這招蠻酷的 : : 古代破釜沈舟的典故 : : 我現在立即體會到 : : 所以建議系上 : : 可以用這招試試看 : : 請同學先把自願休學申請書填好 : : 只要教授覺得沒有盡心盡力研習地質的同學 : : 就讓他的休學申請書立即生效 : : 馬上就會有國際級的地質專家誕生 : : (同時,不適任地質系的學生也會遭淘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26.13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