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二、 請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
書正面(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須影印清楚或以筆描清楚,以便登錄)。
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三個月內辦理之戶
籍謄本,並附繳影本乙份。
三、 請繳交照片二張(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白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
面半身彩色照片,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二.五公分或超過三公
分,不得使用戴墨鏡照片及合成照片),一張黏貼,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四、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五、 接近役齡及役齡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當年十
二月卅一日止)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
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等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及各
分支機構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
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請閱役齡男
子申請護照須知)
七、 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
應申換新護照,並應繳交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八、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音譯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照外文姓名。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
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九、 護照規費新台幣壹仟貳百元(請於取得收據後立即到銀行櫃台繳費)。
注意事項:
一、 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者,始可申請換照。
二、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
申請(受託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並填
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三、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四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五
個工作天。
四、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本須知僅供參考,倘有爭議,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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