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男子自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四十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次
算),均為適用對象。
三、 兵役身分之區分及應繳證件如下:
(一)「接近役齡」是指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當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免附兵役證件。
(二)「役男」是指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當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未附兵役證件者均為役男。
(三)「服替代役、有戶籍僑民役男」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國民兵」檢附國民兵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正本或丙等體位證明書。
(驗畢退還)
(五)「免役」者檢附免役證明書正本(驗畢退還)或丁等體位證明書或經直轄
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
(不能以殘障手冊替代)
(六)「禁役」者附禁役證明書。
※ 具有以上六項身分之一之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內政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
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
(七)「國軍人員」檢附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正本
驗畢退還。
(八)「後備軍人、轉役、停役、補充兵」檢附退伍令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驗
畢退還)
※(七)、(八)項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國防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加蓋兵役戳記。
其他文件:
填寫護照申請書乙份。
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後備軍人申請換發護照,如前次申請時繳驗過退伍令,且身分證役別欄已有記載者,換發護照時無須攜帶退伍令(惟需附上舊護照一併繳驗);否則仍須繳驗退伍令正本。
※本須知僅供參考,倘有爭議,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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