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864372002 (鋼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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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信箱] 自行車使用規範重大變革
時間Fri Mar 2 23:09:19 2012
鄭富書總務長 ntudeangeneral@ntu.edu.tw 寄給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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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臺大人您好:
「國立臺灣大學校園交通管理要點」第十五點、第二十一點、第二十三點及第四十二點條
文修正案,經第2704次行政會議討論修正通過,並自公布日起實施,本次修正均與自行車
攸關,經整理詳細說明如下。
一、有效期限:現行自行車證具有使用期限規定,並依身份類別而有所差異,其身份類
別分述如下:
甲、教職員工:車證自申請日起生效,於退離職後失效。
乙、學生:車證自申請日起生效,於畢業後失效,並依學制不同而有所差異,大學
部四年(醫學系七年、牙醫學系六年、獸醫學系五年),碩士班二年、博士班四
年,有效期限屆滿,仍未畢業者(延畢生)應重新申請,學制改變者(如大學部
考上研究所)亦同。
二、車證工本費:自行車識別證貼紙破損或換新車時,應向事務組(水源校區自行車拖吊
移置場)重新申請補發識別證,每人每年以補發一次為限,逾次應繳交車證工本費10
元。
三、非本校人員辦證費:為避免校外人員浪費本校資源及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非本校
教職員工生申請自行車識別證,應繳交辦證費10元,其識別證之有效期限為一年,
逾期應重新申請。
四、二手自行車購買次數限制放寬:以往規定每人每學期限購一輛二手自行車之規定,
放寬為每次拍賣每人限購一台。
五、降低移置費免罰額度:原要點規定每學期違規遭拖吊次數累計達4次以上者,車輛所
有人應繳交移置費50元,經數據證明違規3次的人數是違規4次人數的3倍,可見車主
發覺自己已無免罰額度時,會自律停車,以免荷包失血,顯見罰款規定能有效嚇阻
車主違停行為,為持續維護校園停車秩序,本次修法將罰款規定改為自101學年度
起,
每學年違規遭拖吊次數累計達3次以上者,車輛所有人應繳交移置費50元;但
100學年度下學期自3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違規遭拖吊次數累計達3次者,亦罰款移
置費50元。
良好的停車秩序和美好的校園環境都需要你我共同來愛護,自律停車,利人利己利車,
安全文明方便,何樂而不為?
祝您 平安健康 總務處 關心您!
總務長 鄭富書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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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91.122
※ s864372002:轉錄至看板 NTU 03/02 23:15
推 jenny2921:= = 我覺得拖吊三次的人比較多不一定代表嚇阻有效吧= = 03/02 23:29
→ jenny2921:而且我一直以為是5up才要繳錢耶!! 03/02 23:29
→ jenny2921:想想我也被拖三次了說?!(都是project時在系館門前被拖QQ 03/02 23:30
推 jcaosola:系館過夜時要小心= = 03/03 00:43
推 peer4321:第五點的理由根本是在____ 03/04 02:42
→ s864372002:好好停就不會被拖...除非被人拉出來。 03/05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