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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作者: Rechtmann (黑騎士)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車禍] 關於和解的問題 時間: Fri Dec 18 22:29:26 2009 ※ 引述《hansw (小草)》之銘言: : ※ 引述《Rechtmann (黑騎士)》之銘言: : :   初判表,車禍有報警,在送鑑定前先跟交通隊要一份初步分 : : 析表(還是初步判斷表?詳細名稱忘了),上面會簡單寫說誰有 : : 違反什麼法規,可以先初步分析肇事責任歸屬,但有爭執到法院 : : 還是會送鑑定。初步分析表不用錢,通常可以先申請,當作一開 : : 始談和解的參考。 : :   一般在外私下和解,和解書中寫「放棄刑事告訴權」等文字 : : 是無效的!請注意! : :   如果是要私下和解,和解書須留存好。且須先寫好一張刑事 : : 過失傷害的告訴狀(對方告自己),及一張刑事撤回告訴狀,先 : : 請對方兩張都簽名蓋章,你再拿去地檢署,先遞告訴狀,隔天再 : : 遞撤回告訴狀,如此才能使對方終局不能再提起刑事告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lovekr註: #1私下和解無效是指刑事部分,民事部分有成立和解契約,但無與確定 判決同一效力 #2刑事部分無效,即如有受傷,受傷之一方仍保有告訴權,仍可事後告訴,如簽完 和解後,仍有後續發覺之傷害,仍可能成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謝謝R大補充說明,不過就我的感覺,先自己拿告訴狀去告自己,再撤回,真的很怪。 : 而且會不會有撤回真意與否問題。 : 我嘗試上網找一下類似判決給大家參考: : ...茲因告訴人乙○○與被告○間已就毀損事件於96年8 月4 日17時許調解成立, : 並於調解書上記載乙○○願放棄刑事告訴之意旨,經本院核定在案 : ,有臺北縣新莊市調解委員會96年度民調字第368 號調解書 : 1 份附卷足憑,雖該調解書未明確記載告訴人願撤回告訴之 : 字語,然衡以告訴人係於96年8 月4 日14時16分許向台北縣 :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提出被告毀損之告訴,旋於 : 同日下午17時許即與被告成立上開調解,堪信告訴人對於「 : 放棄刑事告訴」之真意係欲撤回對被告之毀損告訴,故依鄉 : 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 項規定,應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 : 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 理之判決。 : 所以建議大家發生車禍時,應該不要私下和解, : 而是要到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並製作筆錄。此時即可載明:放棄刑事告訴 : 之意旨。比較不會有問題。   這案例講的是「調解」,我回文則是針對私下「和解」,前者有鄉鎮市 調解條例第28條第2 項規定,後者則無,所以才要搞一堆方法確定對方終局 喪失告訴權囉。很奇怪,但還是好過背前科的風險阿~ XD   調解有法律明文規定固然好,問題是你還要排時間去調解委員會,中間 這時間會不會有什麼變故,誰都沒把握,我今天跟你講好5萬和解,可能回 家老婆唸兩句,就改口要10萬,等到調解那天要變多少,天曉得?   我說的方法,大家馬上談好,和解書簽一簽,狀紙自己先打好,給對方 簽名蓋手印,確認無誤再把錢交給對方,一手交錢,一手交狀紙,當天就能 搞定,可以把風險降到最低。   至於自己告自己很奇怪?告訴狀請對方簽名,再蓋個手印就好了,告訴 狀又不要求全部手寫,打好請對方簽名再蓋手印,他要跟法院說手印不是他 蓋的嗎?而且遞狀又不一定要本人才能遞狀,請第三人拿去遞或者用寄的都 行,有什麼好奇怪的嗎?是對方告自己,並沒有自己告自己阿。   撤回告訴狀也一樣阿,內容要寫雙方已達成和解,再把合解書編成附件 一併送進去;除了簽名,都要求蓋手印,到時候有爭執,指紋比對一下就知 道是不是自己蓋的了,跟法院爭執沒有撤回的真意,個人認為很困難。   另外,有人說檢察官看到和解書會斟酌云云,這種把自己有無刑事責任 的問題,繫於不確定事實,跟賭博沒兩樣,個人不是很建議。因為風險還是 存在,運氣不好,變成又被敲一筆錢或是多條前科,不太好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檢附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 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 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 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 回告訴或自訴。 ilovekr註: #1車禍民事求償部分,無論是否由一方提出告訴,都必須經過調解,也就是說沒有 經過調解直接提出告訴,法院仍應進行調解程序 #2調解程序跟刑事程序無關,不可混為一談,即調解程序不妨礙行使刑事告訴權 #3調解書和和解書兩者確定之效力不同,簽名之前要更加審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168.125
hsinyeh:我到上次調解也是當天就解決了阿 12/18 22:31
Rechtmann:風險的問題阿,寧願事前小心一點,免得事後麻煩。 12/18 22:33
Rechtmann:畢竟不是人人都有有佛心阿~歹年冬,厚小人~小心為上~ 12/18 22:58
※ 編輯: Rechtmann 來自: 219.85.168.125 (12/18 22:58)
hoboks:好方法推推 12/18 23:0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214.183 ※ 編輯: ilovekr 來自: 58.114.214.183 (12/21 20:15)
guithawk:調解當天改價錢的話,當事人可以不答應,再訴請法官裁決 12/21 20:07
guithawk:不是說想開多少就能拿到多少 12/21 20:07
guithawk:而且,不是每個人都會寫和解書.. 也不是寫了和解書就一 12/21 20:08
guithawk:定沒問題 12/21 20:09
guithawk:我個人就遇過當場說好雙方以保險互賠,在當場簽和解書(寫 12/21 20:09
guithawk:錯格式),結果回到家才知道對方只有強制險的鳥事.. 12/21 20:10
ilovekr:個人覺得民事部分和解書跟調解書應只差在確定力,如簽了和 12/21 20:20
ilovekr:解書,理論上不會再去調解,如去調解應該就是想要更多 12/21 20:21
guithawk:我就是簽了又去調解的啊 XDDD 12/21 20:21
ilovekr:想要更多,那這樣被要的那方也不會輕易簽調解,變成調解不成 12/21 20:22
ilovekr:雙方就得走法院 12/21 20:23
guithawk:走法院總比在家裡怨天尤人得好 12/21 20:25
ilovekr:如果是求償有據,走法院何嘗不可,但獅子大開口的案例也不少 12/21 20:26
guithawk:如果大開口,就留給法官裁定啊.. 12/21 20:27
ilovekr:這時和解書就有作用= = 12/21 20:28
guithawk:我沒有說和解書沒用啊,但要寫對才有用 12/21 20:30
ilovekr:據我所知和解書並沒有特定格式,但內容必須詳加記載人事時 12/21 20:32
guithawk:重點是和解條件 12/21 20:33
ilovekr:地物及和解事項 12/21 20:33
guithawk:還有和解內容(ex. A賠B多少,B賠A怎麼賠) 12/21 20:33
ilovekr:那不是一定會寫的嗎....囧 12/21 20:35
ilovekr:A發生什麼損害B發生什麼損害,A怎麼賠B,B怎麼賠A...etc 12/21 20:35
ilovekr:如款項當場結清,也要一併記載收訖事項 12/21 20:37
guithawk:不不,沒寫過不一定會寫啊 XD 12/21 20:41
ilovekr:那大概是我法律人的職業病吧= = 12/21 20:48
guithawk:可能唷 XDD 12/21 20:48
iamrtp:推你的文章,專業!上次多謝你幫我解答問題:D 12/21 23:45
ilovekr:這文章不是我寫的,是某位執業律師的文章....囧 12/22 00:03
※ 編輯: ilovekr 來自: 58.114.214.183 (12/22 11:18) ※ 編輯: ilovekr 來自: 111.184.43.231 (12/28 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