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kr ( )
看板biker
標題[轉錄]Re: [車禍] 關於和解的問題
時間Mon Dec 21 20:05:02 2009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作者: Rechtmann (黑騎士)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車禍] 關於和解的問題
時間: Fri Dec 18 22:29:26 2009
※ 引述《hansw (小草)》之銘言:
: ※ 引述《Rechtmann (黑騎士)》之銘言:
: : 初判表,車禍有報警,在送鑑定前先跟交通隊要一份初步分
: : 析表(還是初步判斷表?詳細名稱忘了),上面會簡單寫說誰有
: : 違反什麼法規,可以先初步分析肇事責任歸屬,但有爭執到法院
: : 還是會送鑑定。初步分析表不用錢,通常可以先申請,當作一開
: : 始談和解的參考。
: : 一般在外私下和解,和解書中寫「放棄刑事告訴權」等文字
: : 是無效的!請注意!
: : 如果是要私下和解,和解書須留存好。且須先寫好一張刑事
: : 過失傷害的告訴狀(對方告自己),及一張刑事撤回告訴狀,先
: : 請對方兩張都簽名蓋章,你再拿去地檢署,先遞告訴狀,隔天再
: : 遞撤回告訴狀,如此才能使對方終局不能再提起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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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vekr註:
#1私下和解無效是指刑事部分,民事部分有成立和解契約,但無與確定
判決同一效力
#2刑事部分無效,即如有受傷,受傷之一方仍保有告訴權,仍可事後告訴,如簽完
和解後,仍有後續發覺之傷害,仍可能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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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R大補充說明,不過就我的感覺,先自己拿告訴狀去告自己,再撤回,真的很怪。
: 而且會不會有撤回真意與否問題。
: 我嘗試上網找一下類似判決給大家參考:
: ...茲因告訴人乙○○與被告○間已就毀損事件於96年8 月4 日17時許調解成立,
: 並於調解書上記載乙○○願放棄刑事告訴之意旨,經本院核定在案
: ,有臺北縣新莊市調解委員會96年度民調字第368 號調解書
: 1 份附卷足憑,雖該調解書未明確記載告訴人願撤回告訴之
: 字語,然衡以告訴人係於96年8 月4 日14時16分許向台北縣
: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提出被告毀損之告訴,旋於
: 同日下午17時許即與被告成立上開調解,堪信告訴人對於「
: 放棄刑事告訴」之真意係欲撤回對被告之毀損告訴,故依鄉
: 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 項規定,應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
: 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 理之判決。
: 所以建議大家發生車禍時,應該不要私下和解,
: 而是要到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並製作筆錄。此時即可載明:放棄刑事告訴
: 之意旨。比較不會有問題。
這案例講的是「調解」,我回文則是針對私下「和解」,前者有鄉鎮市
調解條例第28條第2 項規定,後者則無,所以才要搞一堆方法確定對方終局
喪失告訴權囉。很奇怪,但還是好過背前科的風險阿~ XD
調解有法律明文規定固然好,問題是你還要排時間去調解委員會,中間
這時間會不會有什麼變故,誰都沒把握,我今天跟你講好5萬和解,可能回
家老婆唸兩句,就改口要10萬,等到調解那天要變多少,天曉得?
我說的方法,大家馬上談好,和解書簽一簽,狀紙自己先打好,給對方
簽名蓋手印,確認無誤再把錢交給對方,一手交錢,一手交狀紙,當天就能
搞定,可以把風險降到最低。
至於自己告自己很奇怪?告訴狀請對方簽名,再蓋個手印就好了,告訴
狀又不要求全部手寫,打好請對方簽名再蓋手印,他要跟法院說手印不是他
蓋的嗎?而且遞狀又不一定要本人才能遞狀,請第三人拿去遞或者用寄的都
行,有什麼好奇怪的嗎?是對方告自己,並沒有自己告自己阿。
撤回告訴狀也一樣阿,內容要寫雙方已達成和解,再把合解書編成附件
一併送進去;除了簽名,都要求蓋手印,到時候有爭執,指紋比對一下就知
道是不是自己蓋的了,跟法院爭執沒有撤回的真意,個人認為很困難。
另外,有人說檢察官看到和解書會斟酌云云,這種把自己有無刑事責任
的問題,繫於不確定事實,跟賭博沒兩樣,個人不是很建議。因為風險還是
存在,運氣不好,變成又被敲一筆錢或是多條前科,不太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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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
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
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
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
回告訴或自訴。
ilovekr註:
#1車禍民事求償部分,無論是否由一方提出告訴,都必須經過調解,也就是說沒有
經過調解直接提出告訴,法院仍應進行調解程序
#2調解程序跟刑事程序無關,不可混為一談,即調解程序不妨礙行使刑事告訴權
#3調解書和和解書兩者確定之效力不同,簽名之前要更加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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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5.168.125
推 hsinyeh:我到上次調解也是當天就解決了阿 12/18 22:31
→ Rechtmann:風險的問題阿,寧願事前小心一點,免得事後麻煩。 12/18 22:33
→ Rechtmann:畢竟不是人人都有有佛心阿~歹年冬,厚小人~小心為上~ 12/18 22:58
※ 編輯: Rechtmann 來自: 219.85.168.125 (12/18 22:58)
推 hoboks:好方法推推 12/18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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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8.114.214.183
※ 編輯: ilovekr 來自: 58.114.214.183 (12/21 20:15)
→ guithawk:調解當天改價錢的話,當事人可以不答應,再訴請法官裁決 12/21 20:07
→ guithawk:不是說想開多少就能拿到多少 12/21 20:07
→ guithawk:而且,不是每個人都會寫和解書.. 也不是寫了和解書就一 12/21 20:08
→ guithawk:定沒問題 12/21 20:09
→ guithawk:我個人就遇過當場說好雙方以保險互賠,在當場簽和解書(寫 12/21 20:09
→ guithawk:錯格式),結果回到家才知道對方只有強制險的鳥事.. 12/21 20:10
→ ilovekr:個人覺得民事部分和解書跟調解書應只差在確定力,如簽了和 12/21 20:20
→ ilovekr:解書,理論上不會再去調解,如去調解應該就是想要更多 12/21 20:21
推 guithawk:我就是簽了又去調解的啊 XDDD 12/21 20:21
→ ilovekr:想要更多,那這樣被要的那方也不會輕易簽調解,變成調解不成 12/21 20:22
→ ilovekr:雙方就得走法院 12/21 20:23
推 guithawk:走法院總比在家裡怨天尤人得好 12/21 20:25
→ ilovekr:如果是求償有據,走法院何嘗不可,但獅子大開口的案例也不少 12/21 20:26
推 guithawk:如果大開口,就留給法官裁定啊.. 12/21 20:27
→ ilovekr:這時和解書就有作用= = 12/21 20:28
推 guithawk:我沒有說和解書沒用啊,但要寫對才有用 12/21 20:30
→ ilovekr:據我所知和解書並沒有特定格式,但內容必須詳加記載人事時 12/21 20:32
推 guithawk:重點是和解條件 12/21 20:33
→ ilovekr:地物及和解事項 12/21 20:33
→ guithawk:還有和解內容(ex. A賠B多少,B賠A怎麼賠) 12/21 20:33
→ ilovekr:那不是一定會寫的嗎....囧 12/21 20:35
→ ilovekr:A發生什麼損害B發生什麼損害,A怎麼賠B,B怎麼賠A...etc 12/21 20:35
→ ilovekr:如款項當場結清,也要一併記載收訖事項 12/21 20:37
推 guithawk:不不,沒寫過不一定會寫啊 XD 12/21 20:41
→ ilovekr:那大概是我法律人的職業病吧= = 12/21 20:48
推 guithawk:可能唷 XDD 12/21 20:48
推 iamrtp:推你的文章,專業!上次多謝你幫我解答問題:D 12/21 23:45
→ ilovekr:這文章不是我寫的,是某位執業律師的文章....囧 12/22 00:03
※ 編輯: ilovekr 來自: 58.114.214.183 (12/22 11:18)
※ 編輯: ilovekr 來自: 111.184.43.231 (12/28 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