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bik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原文恕刪 (以下針對原po解答,順便對某些人說...) 這種萬年問題,法條都寫得清清楚楚了 別在那邊我聽說、印象中、教授講...... 法條寫的這麼清楚了 到底是人云亦云對,還是白紙黑字對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二條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別說他寫的是汽車 請再去翻翻法規裡面對於汽車的定義 機車也是包含在內 內政部的網頁 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http://ppt.cc/cCF4 法條列 http://ppt.cc/X@92 99年7月1日,內政部的資料 這夠不夠清楚了 還是有人要說內政部的網頁被駭了? 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了 別再人云亦云了 都把答案公佈了 還要答錯 那我不知道這些人要怎麼去遵守交通規則 基本的判斷能力要有好嗎= =",人家說的算還是法條寫的算 這種問題都不知道回答多少次了,法條也列出來不知道多少次了 第幾條第幾項都查的到 又不是有模糊地帶的條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8.104
edwardyao:就是+10 +11就照 12/26 01:25
lineage9312:就是有"印象中" "XX說" 來護航啊 不知者無罪? 12/26 07:00
a97634493:會一直聽人說的人..通常不會查資料 12/26 11:09
snowcoat:這條的重點是 "得" 所以如果中槍還是很痛.... 12/26 11:37
hbsmail1:小心誤差大於1km 所以我覺得爭這沒用@@ 12/26 11:48
hbsmail1:我通常50km最多會開到55 不要把阿搜必用完這樣XD 12/26 11:49
Terminator99:某m:臉好痛... 12/26 12:42
parislove3:法條是一回事 執行的還是"人" 12/26 13:17
haiang0612:某m老師應該感到欣慰..有認真聽課. 12/26 13:34
cyjonas:補充 十公里之外應該還有阿搜比(防儀器誤差值) 中山高速限 12/26 13:46
cyjonas:100公里的路段"流動照相"(固定式我不確定)要112才會照 12/26 13:47
iori23041114:阿搜比還是留多一點,儀表板跟照相儀器的感應測速, 12/26 13:58
iori23041114:不知道是否一樣,不知自己的儀表板是歡樂表跟悲傷... 12/26 14:00
cookie1230:如果真的是某M老師說的 那些老師的臉已經腫起來了吧 12/26 15:42
TankeVonne:該條例第12條第1項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對其 12/26 23:45
TankeVonne:施以勸導,免以舉發。 該項第11款 「未逾10公里」 12/26 23:46
TankeVonne:依上所述,超速本該受罰,僅係未逾10公里,基於微罪不 12/26 23:47
TankeVonne:舉,賦予執法人員裁量之權限,並非說未逾10公里不可罰 12/26 23:48
TankeVonne:該條第2項第1款 執行前項勸導,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 12/26 23:49
TankeVonne: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 該條第3款 對於不聽勸導者, 12/26 23:50
TankeVonne:必要時,仍得舉發。 12/26 23:51
TankeVonne:綜上所述,並非超速未逾10公里就絕對不罰,僅是該條例 12/26 23:52
TankeVonne:給予些許之裁量空間,若是行為人在執法人員勸導時大聲 12/26 23:53
TankeVonne:咆嘯或是口出惡言,就算是超速1公里亦是可罰... 12/26 23:54
Somiya0123:樓上正解:P 12/27 01:42
dwyanelin:其實這跟遵守交通規則沒有直接相關 很多人也會搞混交通 12/27 06:11
dwyanelin:規則 但他就是不會超速 所以也沒差 12/27 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