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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uca911228 (麵兒)》之銘言: : =========================================================== : 我9/10開學當天中午準備騎車出去買個便當 在學校宿舍門口的巷道馬路上 : 撞到一個忽然衝出來的大一女生,撞上之前,我有看過四周 : 時速約為30左右,當時大一女生旁邊還有一個人 : 看到我騎過來便停下,我就想我可以直接騎過去 : 但大一女生看我一眼似乎覺得自己衝得過去就跑出來,我立即煞車 : 並用右腳往旁邊煞,但還是撞上了,我的安全帽飛出去 一發動引擎,車前注意義務就產生,何況行經隨時會有行人穿過的斑馬線, 駕駛原應禮讓行人先通過,如果行人表示要等駕駛通過後再穿過斑馬線, 駕駛也要確認是否「全部行人」都是這樣, 禮讓通行及車前注意不會因為一個行人同意,就發生全部解除的效果。 撞到一個,就是一個民、刑事的案件。 : 旁邊也有一群同學攙扶我和那位女同學及報警,叫救護車和通知教官 : 到達醫院後我們分別檢查照CT&X光,結果出來都沒有大礙 : 我的右腳縫了3、4針,膝蓋和頭都流血,大一女同學手擦傷。 : 當天晚上和對方家長約在學校軍訓室談,一開始那位女同學還說謊 : 說他是走在斑馬線上,但事實上他是用跑的 : 我便對他說:同學你不可以說謊,不可以這樣 : 他才改口說對他承認他很快。她媽媽還說我的態度很差 : 但我只是很氣憤,對方媽媽說那位女同學的尾椎很痛,走路都會痛 : 尾椎很重要,沒什麼必要比較誰傷的重,對方的表哥隨後到場 : 他表示他們家為公教退休人員不缺錢,但我撞上他們剛上台北兩天的小朋友 : 所以我要負精神賠償費,我當下真的覺得欲哭無淚。 精神賠償這部分,主要是痛苦撫慰, 因為痛苦無法度量,被害人可以漫天喊價, 法院會依雙方資歷、受害程度等為審酌(通常不會多) 而本件除此部分外, 尚有醫藥費(看診及其後續復健,如果需要的話~)、 勞動力減損(如果有打工的話)等, 以及「刑事過失致傷」罪責這些需要注意。 一個精神賠償的主張,只是對方表示不滿,真正的殺傷力不在這裡~ : 隔天我們找到了當時要過馬路的另一位同學 : 同學表示他的確是停下來要讓我先過,我的車速也不快 : 但她旁邊的大一女生卻忽然衝出去,他也嚇到了。 : 現在的情況是,雖然是我在斑馬線上撞到人,但她的確是忽然衝出來 : 根本已經不是"因注意未注意"而是"未能注意 來不及反應" 所謂的「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是指「客觀上,通常一般之人都能注意到」, 但「行為人卻沒有注意到」,或「確信其不發生」但結果發生了~ 這些都屬於過失。 本件行為人(駕駛)有看到「斑馬線」、「欲穿過斑馬線之行人」, 這個就屬於客觀上可以預見有人要過,但他卻認為不會撞到,油門就催下去~ 並非屬於「客觀上不能遇見」(Ex行人站在樹後、穿越無斑馬線之車道) 這個很難主張「完全無過失」。 即便這場車禍,在雙方都有過失的情況下發生, 駕駛人也具有刑事過失致傷的責任, 刑事責任不能互抵,只能互告。 但這條路目前不建議採取,因為會搞毛對方家長,讓和解機會破滅。 : 現在的情況是對方只有些微擦傷,我同學在學校也遇到她走路走得很正常 : 開開心心說說笑笑,相較於我,事發到現在已經8.9天 : 我回診了三次,一次比一次嚴重,傷口嚴重發炎紅腫,醫生開立診斷書 : 我無法走路,必須坐輪椅,有嘔吐現象疑為腦震盪,需嚴密觀察 : 由於傷口變嚴重可能要到10月初才能拆線。 都說了,比誰傷口嚴重不重要~ 重要的事「過失責任」負擔比例, 如果行人為0%、駕駛為100%,之後接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不意外, 如果對方有一部分責任,最起碼還有機會打個平手, 一般都依據車禍鑑定的初判,但這東西,對院、檢來說, 只是個參考,檢察官、法官可以本於法律賦予的職權, 自由認定個案的肇事責任,不受行政機關出具的初判所拘束。 (但通常多會大致參考其意見~) 所以,即使初判表有利,想上法院爭取,還是會有風險。 : 想請問大家對於這種狀況有什麼經驗或看法? : 我明白在法律上我站不住腳,但我騎車已經很小心了 : 她這樣忽然衝出來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 我已經很努力地往旁邊閃才會傷成這樣都不能走路....... : P.S.我有持續給對方發簡訊及電話,告知對方我家長想和保險公司跟他們談 : 電話都被掛掉,簡訊終於回了一封是說不要私下談 對方目前佔優,只能儘量放低姿態,努力爭取和解, 其實一發生事情是最好和解的時機, 讓對方放掉刑事告訴權,承擔民事賠償, 後面會很好處理~現在這樣,很容易被以刑逼民~ : ============================================================ : 大三開學沒多久遇到這種事我也替我朋友覺得她很可憐QQ : 我自己給她載過只能說她真的是安全駕駛 很遺憾,這部分沒有證據能力,不作為本案裁判考量依據。 : 因為依責任來看的話肯定是在我朋友身上 : 只是想要問問大家有沒有什麼後續處理的辦法 : 可以降低賠償等等之類的 : 謝謝大家 建議可去司法院網站找過失致傷的相關裁判(近一、二年案情類似的就可以~) 一來是明白自己面臨的裁判結果,再者讓對方知道, 你要是過份堅持,大不了讓你告我,法院只會判這樣,大家拼個魚死網破~ 提供「和解比較好」的誘因(省時省力又不虧), 才有機會走訴外程序儘早落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